一次补充侦查结束后怎么办_刑事案件被补充侦查了,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是有利的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7:38:43 人阅读
导读:一、对于是否再次报捕,法律条文如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

一、对于是否再次报捕,法律条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通过上述条文,题主应该可以得到结果了吧,简单来说就是:

1.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批捕那就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2.对检察院来说,有监督公安机关是否报批的法律权力和义务,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对补充侦查后的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符合逮捕条件的,就应当再次报捕。

二、对于是否不捕直诉的,法律条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实简要来说不捕直诉的情形主要是:

1.到侦查终结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那就没必要报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了;

2.一开始就没有逮捕的,侦查终结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三、没有“存疑不批捕”的说法,批捕三个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罪责条件和证据条件,三个符合就逮捕,一个不符合就不逮捕,没有存疑的说法,有存疑不起诉的说法;

刑事案件被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大部分的情形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发现案件的证据不足,当然在审判环节法院也可以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常见。那么退回补充侦查对被害人有什么影响呢?

01

对于被害人而言希望惩罚犯罪嫌疑人,而退回补充侦查只是证据上的不足,两者的影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刑事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只是说明了案件的证据需要进一步补强,可能是部分事实需要证据支持,对于案件事实比较少的,也可能是对于定罪的事实需要补强,也可能是量刑的事实需要补强,这里面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当然,如果是定罪的事实证据不足,那对于被害人而言可能是不利的,因此被害人是希望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退回意味着不清,如果退回依然查不清的话,那么最后可能做出存疑不起诉。

02

此时被害人能做什么呢?

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会按照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意见逐项收集证据,时间为半个月,如果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还可以退回一次,也就是说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可以退2次,所以你要搞清楚是一退还是二退,二退也就是一退后依然没有收集到想要的证据。对于被害人而言,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取证,如果对之前公安机关所问如果还有遗漏的地方,可以主动找到公安机关反映新情况,另一方面,如果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再次找我们取证的时候,作为被害人一定要积极配合。

结语

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后,其实也不意味着不对犯罪人嫌疑人定罪了,只是暂时案件的证据需要补充,所以对被害人而言,如果是侵财类犯罪,此时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一定的谅解,但是也不要过分担忧,很多证据通过退回补充侦查也查的清清楚楚。

依我之见: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后,公安再移送后不得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为什么呢?以下本人从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和检察实务作简要分析: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证据存在疑点,证据疑点不能排除,不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的,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每一次补充侦查时间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注意一一‘’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是法律硬性规定,检察机关的‘’退‘’只能两次,公安机关的‘’补查‘’也是两次为限,如果真如案例中所说的‘’第三次‘’,那对侦丶检双方都是违法的。

那么,对本案例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补充第二次侦查结束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补查的材料检方仍然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证据疑点仍未排除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即证据达不到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根据刑诉法的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不得第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而只能依法作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即俗称的‘’存疑不起诉‘’。而案例中叙述‘’第三次补查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滥用职权的错误做法。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依我之见:公安机关经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应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检察官审查:

A,如果经审查认为案件经公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丶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证据标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全部案卷材料及涉案脏款赃物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那么,法院收到检察院提起公诉全案移送案卷材料后,什么时候开庭呢?

B,作为刑事案件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及全案材料移送法院之日起‘’,如果该刑事案件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法院应在三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在开庭前十日内将开庭传票送达被告人;如果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全国人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新增加的‘’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法院起诉书副本达以及开庭时间等不受一审普通程序相关规定的限制;同时‘’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从受理到最后结案最长一个半月,而‘’简单程序‘’受理到结案二十天,而速裁程序从受理到结案十天。

上述从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到案件开庭丶审结时限依据不同的审理程序开庭时间是不样的,请问提问者:你说的是哪一种审理程序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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