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开设所需要材料:1、 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 总公司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 分公司的名称4、 总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5、 总公司公章6、 总公司验资报告7、 总公司董事会决议开设流程:查名——带总公司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开验资帐户——验资(总公司汇3万元人民币作为营运资金进行验资)——送工商领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
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 (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指定(委托)书》。 《指定(委托)书》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注:①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开分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分公司的法人、监事、股东、财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公章;
3:确定分公司的营业期限(可为:20年、30年或永久);
4:确定分公司注册资本(可认缴,30年需要补齐)、营业范围、股东占股比例(法人可不占股,监事也可不占股,法人不可担任监事);4:提供办公场地(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场地不可为居民用房,可为商住房或商住两用房)。
根据实际情况大概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需要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企业代码证正副本、法人代表委托书、由法人代表签字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公章、法人章、分公司经营地址的租房合同,然后去分公司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公司手续。
根据实际情况,注册分公司需要的资料:总公司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总公司复印件盖公章(5份)总公司的章程(总公司登记工商局档案室出具并盖章)总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签字的复印件。分公司的负责人任职证明实际经营场所的租房协议及产权证复印财务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果都是在本地的话。需要以下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总公司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产权证复印件如出租方为公司的加盖骑缝章;如出租方为个人的加盖骑缝签字总公司章程必须到总公司所在地工商局打印出来并由工商局盖章,分公司的负责人任职证明实际经营场所的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申办资格:(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手续:(设立)
1、 申请报告;
2、 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6、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7、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8、 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9、 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一、成立分公司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二、成立分公司的条件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注册分公司的注意事项
1、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2、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无需办理验资手续
3、分公司可以招聘员工并为其办理社保
4、分公司可以申请进出口备案,拥有进出口自营权
5、独立核算分公司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独立核算分公司每月必须做账并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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