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分子是什么意思_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8:06:42 人阅读
导读:一、指代不同1、首要分子:指在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导作用的犯罪分子。2、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

一、指代不同1、首要分子:指在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导作用的犯罪分子。2、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量刑标准不同1、首要分子:刑法规定的首要分子,在定罪量刑中具有重要作用。在集团犯罪中,首要分子是严惩的对象。2、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其减刑、假释应作从严掌握。三、认定方式不同1、首要分子: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通常在犯罪集团中表现为组建犯罪集团、制定犯罪集团的犯罪计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犯罪,这类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一种。2、主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聚众斗殴只有两种主体,一是首要分子,二是其他积极参加者。我国刑法第97条对首要分子作了专门的界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简言之,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中,犯罪活动中起组织作用的人,就是犯罪活动发起人或引诱、串连他人实施犯罪的核心成员。在犯罪活动中起策划作用的人,主要是指在预谋犯罪时首先提出犯意或者主动献计献策的人。在犯罪中起指挥作用的人,通常都是具有一定的“威信”,在斗殴活动中常常冲锋在前、凶狠残暴、起带头和表率作用的人,但也有只是吆喝、催促其成员如何斗,自己则“坐阵指挥”,到关健时刻才亲自出马的人。这类犯罪人是聚众斗殴犯罪的核心,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发动者和聚众斗殴得以继续下去的最主要的、最关健的推动者。上述对首要分子的认识从理论到实践均无异议。 “其他积极参加者”是聚众斗殴罪另一种犯罪主体之一。这里“积极”二字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聚众斗殴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这种对行为人主观态度的明确要求表明,对首要分子之外其他积极参加者,只有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积极参加者是指在参加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即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偏颇之处,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的“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对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根据参加者的主观态度来决定的。积极参加者为该罪主体,一般参加者不是该罪主体,而积极参加者的积极态度是通过他们在聚众斗殴中的积极表现来证明的。如在纠集后出谋划策、制订斗殴或殴打方案,准备器械和车辆,在殴斗中手段凶狠,直接致害对方,配合、协助斗殴中的主犯制造斗殴后果等。持积极态度的斗殴参加者有两种类型,既有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也有未起主要作用的从犯,都是聚众斗殴中不可或缺的人员。主犯型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应是在斗殴中直接致害对方的行为人,或在斗殴活动中十分卖力,十分活跃,在斗殴中居于指挥、协调、起表率作用的人,他们和一般参加者有明显区别。 另一种为从犯型积极参加者,这种虽然在斗殴活动中不是伤害对方直接行为人或起表率作用的人,虽然没有直接造成伤害后果,但配合了伤害后果的发生,或者由于他们参与斗殴,使一方形成殴斗中的优势,或者在殴斗中实施暴力的人等。从犯型的积极参加者以其积极参与殴斗的主观恶性,而区别于一般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系参加聚众斗殴的部分从犯,它有两点特征:一是响应纠集者、召集者、组织者的号召,但不积极、不热情,尾随其后;二是在殴斗中作用不大,表现为虽然参与了殴斗,一般不使用暴力,只是挥拳威胁或站脚助威,无追求伤害后果发生的活跃举动。可见,一般参加者系在斗殴中作用不大的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里需要区分的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一、什么是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第97条的规定,刑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首要分子必须具备的条件

刑法所称的首要分子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首要分子是针对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而言的。不是从事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只属于一般合伙犯罪的,即使起着主要作用,也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构成刑法规定的首要分子。刑法上的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成员的人数必须在3人或者3人以上,主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核心分子,即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有的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则是在有组织犯罪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现实危害或潜在危险性都很严重。与集团犯罪比,聚众犯罪则是由于要进行某一项犯罪而临时性地将众人聚集起来的,不具有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但往往纠集的人数较多,实施的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等犯罪的危害性很大。

第二,首要分子必须是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组织”作用,主要表现为首要分子在集团犯罪中将其他犯罪分子组织在一起成为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或者在聚众犯罪中将其他犯罪人纠集在一起进行聚众犯罪;“策划”作用,主要表现在为犯罪确定目标,制定如何实施的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法等;“指挥”作用,表现为在犯罪的各个阶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分子去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

集团犯罪和聚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作为重点予以严厉打。刑法规定在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为首要分子,明确划出了刑法的打击重点,并规定了较重的刑罚,有利于同这类犯罪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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