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_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22:45:42 人阅读
导读:一、民法的概念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

一、民法的概念  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   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   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2民法为文明法;   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4.1.2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4.2形式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5.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5.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民法中,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从主体的地位上说,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前者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为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如借款关系,俗称为横向经济关系。只有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财产关系,有的是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的,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各自独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正因为如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多是等价有偿的。   5.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

  1、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2、民法调整对象随民法的发展而变化,在与公法分离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初,民法所调整的是旨在实现私人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民事主体人格、婚姻家庭、物权、财产继承、债权、民事侵权和民事诉讼等关系。

  3、民法只应调整公民之间和公民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还没有制定民法典,民法相关的法律都比较分散,你只要记住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收养,继承之类都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所以肯定是属于民法领域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法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把握本条规定,一是要理解平等主体;二是要理解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三是要理解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四是要理解民法的调整机制。本条之所以用“民法”而非“民法典”的概念,是因为民法包括所有民事法律规范,而不仅仅限于《民法典》。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国人大网

正确答案:B解析:在我国,民法是指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A、不是法律调节的事情,B中工匠和公司是劳务的雇佣,是民法调节的事情。CD为行政法调整的事情。

民法调整对象:一个民法是什么的问题

律学馆

民法调整对象,是指应由民法进行调整、规范,并且规定在民事法规之中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体现了国家意志,即国家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对其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加以规定,引导人们朝着国家期望的方向去进行活动,并实现国家所追求的结果。简而言之,民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建立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还反映了国家这个大集体所要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必然是对国家治理和秩序稳定有利的。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即一定的社会关系。

我国的法律部门是按照法的调整对象进行划分的。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与其他法律的直观区别。当然,不同时期对民法调整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因此民法的范围也就不尽相同。如早期我国认为民法只调整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关系,导致《婚姻法》被排除在民法体系之外;又如新中国第二次编撰民法典时认为民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起草人将预算、税收等关系都纳入了民法的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对象与民法调整范围是同义词,二者只是字面上的不同,实际指代的含义并无区别。

民法调整对象还关系到法的本体,民法是什么?民法保护什么?它是私法还是公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法、自由法还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不自由、不平等的法?这些问题,都可以从民法的调整对象中一窥究竟。

可以说,民法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关系就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尽管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并没有像我国一样在民法总则直接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是,他们依然要在实践中对哪些社会关系受民法调整,哪些不受民法调整做出确认。这是适用民法的前提。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受到苏联的巨大影响,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其中的结果之一,民法调整对象和民法的立法目的一起,在民法典中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通过民法的调整对象,我们才可以将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涉及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串联起来,形成事实上的“民法典”,而不会把税法、公司法等归入到民法之中。所以说,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实是问民法是什么。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部门法、基本法的地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跟民法的关系 简要地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是私法,经济法有明显的公法性质。民法是横向调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至上而下的纵向调整.至于商法,我国是民商合一的体系,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主要调整商行为。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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