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种事情,我认为你作为员工无需理会单位的不让离职做法,工作到合同到期终止,就可以法定离职,不受单位的任何阻碍和挟持。如果你强行离职后,单位以你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扣你的工资,那么就直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一告一个准,不用担心。就你的问题而言,本身根本不是事儿,完全就是你们单位蛮横无理而已,要大胆地对领导说不,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
具体而言,你跟单位签订的合同为一年期限,现在合同快到期了,你明确表示不续签合同,那么我建议你最好用纸质形式跟单位说明此事,记住不要用口头表达,一定要用纸张去表达,这样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免得单位以后狡辩。
至于你们单位以无人接手工作为由不让你离职,这一点你也可以用纸质文件的形式告知单位领导,说员工有离职的法定权利,单位没有权力不让离职,并且明确跟领导表明当你向公司提出了书面的终止合同通知时候,你的离职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不会因为公司的原因而中断,并且要向领导表明一个态度,如果单位不让你离职,等合同到期终止以后,单位还是阻碍你离职,不给你办离职手续,那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单位自己承担,你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总之一句话,离职是你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横加阻止,一旦你向单位提出了书面离职通知,就意味着你的离职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对于你合同到期的离职,更是属于合同法定终止,只要你自己不愿意续签合同,那么合同到期日就是你离职的时间,公司没有理由不让你走,这些你都必须清楚明白。如果公司对你有任何违法的行为,你都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请求助。
此外你还要明白一个道理,单位以无人接手工作为由不让你离职根本站不住脚,因为单位本身就有负责招工的义务和职责,你的离职与单位无人接手工作根本没有关系,完全是单位自己的不作为造成的。既然无人接手你的工作,那为什么不早点开展招聘呢?难道单位一年不招人,你还要继续留一年,单位10年不招人你还要留10年吗?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所以你要强力反击领导,无人接手工作不是你要负责的,而是单位的事情,与你无关,所以要坚定离职的信心。
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义上来说,你合同到期要离职,单位都没有理由不让你走;如果单位强行不让你离职,或者扣押你的工资,都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求助,就这么做没问题。
第一,劳动者有续签意愿。
劳动者想签,单位拒绝签订,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承担相应的经理责任。
第二,两次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单位拒绝续签。
如果单位面临破产、重大经济困难,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面临需要大幅度裁员的情形,那么单位对由于经济客观原因不能续签的,法律可能考虑实际情况,不要求赔偿,但是一般应当给适当补偿。
第四,方案。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对此情况与单位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仅供参考。
20年的老职工,公司一年一签劳动合同,不再续签了,意味着下岗失业。公司的这种做法肯定是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早就应该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能享有充分的就业安全保障。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其他劳动合同类型,如一年一签制,对劳动者来说,能为劳动者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让劳动者没有后顾之忧,能安心本职工作。只要不是劳动者本人因素,或主动辞职,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一般不会有被辞退的风险。即使是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也会优先留用已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而一年一签制,就得不到优先留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在 经济减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优先留用(二)款中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可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就业保障。
二、什么情形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了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可以理解为长期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情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从上可以看出,你已在公司连续工作了20年,并且还是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完全符合以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
三、公司为什么热衷于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呢?
分析主要原因估计是公司感觉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感觉对该员工不满意,又达不到辞退的标准,工作感到被动。而选择一年一签,如果对该员工不满意,待合同期满,可以不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还想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其实,公司这样做是很不明智的,是对劳动合同法学习领会不够,仍然停留在过去的思维习惯做法中。
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先前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又能掌握对员工留用的主动权。
而目前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无论是短期合同还是长期合同,只要不是劳动者个人因素,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如何进行申诉呢?
心语刘建议:题主首先和公司进行充分沟通,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向公司申明自己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理依据;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可带齐能证明你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在公司连续工作20年,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相信劳动监察部门会能依法维护你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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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到,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里有个前提,在其他方面没有问题的情况下,谁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谁承担相应的后果。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后,不想在续约,就要分为是员工不想续约还是公司不想续约。
一、员工本人不想再续约。
1、如果公司已经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你续签劳动合同,而你提出不想再续约。
2、这时公司就会让你用白纸黑字的方式确认是你自己不想再续约。
3、公司安排你走离职程序,相当于你自己申请离职一样,并安排进行工作交接。
4、劳动合同到期后,结算完你的工资走人,没有一分钱赔偿。
二、单位提出不再续约。
1、公司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你不再和你续约,并告知你什么时候办理工作交接等等。
2、公司与你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在上面写明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多少钱。一般是一年补偿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不会有N+1的情况出现,因为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都了解的,所以不会出现额外1个月的待通知金,)
3、工作交接完,结清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然后走人。
综上所述,如果想要补偿金,就不要自己提出不续约!
你己经签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没有续签,但相当于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公司是不能随便辞退员工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或是因为身体或是技能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等规定的情形,用人单要与劳动续订劳动合同,并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无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你一直在上班,但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是签固定期限的,但必须是你本人同意),即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除以下情形外,公司是不能辞退的。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即使是公司出现经营困难,需要裁员减低成本,按照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也是要保留的,不能随意解雇。如果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同意赔偿方案,不然用人单位强行解除,需要支付2N个月的工资补偿。
公司不续订劳动合同是不是违法,要分两种情况:一,满足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情形,公司不续签,要支付赔偿金(补偿金两倍);二、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14条,只是合同到期了,如果不续签的原因是公司导致的,需要支付补偿金(工作几年补偿几个月工资)。
我是道可道123456,曾在人事部门分管劳动就业工作,对这个问题比较熟悉。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只要你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的过失,没出现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应该与你签第三次劳动合同,并且只要你提出要求,还必须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的。你可看看下面的相关条文,规定的非常清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是道可道123456,有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0多年的经验,愿与大家共同说事拉理,交流职场感悟,欢迎关注。图片来源网络,有告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