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业务员最冤_非法集资业务员有罪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0:03:36 人阅读
导读: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既然认定你们的业务是非法集资,就等于认定你们所有的业务行为,不再叫业务,而叫:作案。你们的团队,不再叫团队,而叫:团伙。你们的老板,不再叫老板...

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既然认定你们的业务是非法集资,就等于认定你们所有的业务行为,不再叫业务,而叫:作案。你们的团队,不再叫团队,而叫:团伙。你们的老板,不再叫老板或总经理,而叫:犯罪团伙头目。你们已经不再叫做员工,而叫犯罪团伙成员。老板是主犯,你们是从犯。你说要不要担责,答案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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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简单说就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也分为个人非法集资和单位非法集资,像题主这种情况就属于单位非法集资。

对于单位非法集资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组织者,单位领导,股东,经理等管理人员一般会定性为主犯。

业务员,行政财务等一般会定性为从犯,现在公安部正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所以只要进去了就难出来,因为上面压力也大不敢放人啊。

对于从犯来讲,业绩和社会影响是量刑的一大标准,没有业绩,后续对社会威胁可能性比较小的关一段时间就会放出来,倒也不用担心,在里面吃点苦也是应该的,成年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论是主观行为还是客观行为,参与了就是犯法。

有业绩的业务员也分业绩多少,对于这种情况,第一件事情就是积极退赃,获取被害人的原谅,也有可能缓刑或者不被法院起诉。

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与其谈哪些人构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结合实际案例,等于纸上谈兵,意义不大,更多的,我们可以谈谈如何为普通员工辩护的问题。


哪些人会被追究责任?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多数是以平台、公司为依托进行的相关集资行为,因此,一旦案发,除了平台的实际控制人会被追究非法集资刑事责任外,相关员工也会因为涉案被拘留、逮捕或者取保。但是,在一家公司中,除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有股东、业务员、运营、策划、人事财务等等。

以善林金融或e租宝为例,善林和e租宝在全国各地共有1000多家门店,各地门店有普通业务员、理财顾问、负责人、门店上面区域经理、城市经理、大团队经理等等、人事专员、行政债权、培训师等等,这些人是否都会被认定为参与非法集资犯罪?这个问题无法一概而论。

而且,在大量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如果是为涉案公司、平台的主要负责人(高管、法人代表、单位本身)辩护,律师往往会从专业角度为其作客观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辩护和证据不足辩护,比如为被指控的P2P平台负责人辩护时,律师会把重点放在平台是否自融、是否设置资金池等等;为被指控非法集资的私募平台辩护时,会把重点放在是否承诺保本付息,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等等,这些都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但是,如果律师为在单位内部起辅助作用的普通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如财务、技术、外包服务等、运营人员)辩护,由于此类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和集资本身相去甚远,此时作为其做客观行为之辩不构成非法集资辩护看似很有力(比如该员工是网络运营、技术等等,和非法集资无关),实则牛头不对马嘴,公诉人指控讲东,辩护人讲西,鸡同鸭讲。此时为当事人做主观故意之辩则可能掐住了当事人所涉问题之关键。

比如在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中(成锦检公诉刑不诉〔2017〕34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作为四川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和法务人员,虽然客观上为该公司非法集资提供了帮助,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对行为非法性有明确认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符合起诉条件,类似案例还有新检诉刑不诉〔2016〕47号和泗检刑不诉〔2016〕9号。

判定的标准是什么?

判定其是否参与犯罪的关键是两方面,就是其主观上是否有实行、参与或帮助非法集资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相关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客观上实施相关行为,并不是要求其直接的实施、帮助相关非法集资行为,比如运营推广人员面向公众公开宣传,业务人员销售人元面向客户承诺保本付息等等,还是以善林金融为例,公开宣传本身是合法和中性的,而公司的财务、人事等等则是更加事务性的职能工作,与非法集资并不相关联,但如果其本身主观是明知公司、团队在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则有可能被指控帮助犯罪,因此,所谓的从客观行为判定,对于很多员工而言,很多时候依然还是要观察其主观上是否有参与犯罪的故意。

因此客观行为的模式虽然很重要,但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和重点,应该放在主观方面,即他们主观上是否明知或者应该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涉嫌犯罪。

如果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其相关的职务行为,就只是普通的工作履职,并不涉嫌犯罪;但是如果其主观上明知或者应该明知这种行为是犯罪,那就可能会被指控参与非法集资犯罪。

我完全不知道这个行为是非法集资,所以我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但是,所谓主观故意,是一种心理状态,除了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供述,很难直接感知。而比如很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会说“我完全不知道这类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所以我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这种说法行的通吗?

答案是很难。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不会单凭当事人的供述就认定相关事实。办案机关又会通过相关外部状态,推断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比如在一些案件中,侦查机关会重点审查相关员工的当事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等证据。

如果当事人本来就具备一定涉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犯罪嫌疑人,那侦查机关就会认为其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而在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很多公司都会从传统金融行业挖人、找员工,这些来自传统金融行业的员工,本身的职业经历就可能成为办案机关认定其具有参与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观故意。

还会搜集哪些证据?

另外,侦查机关还会搜集集资人故意规避法律以逃避监管的相关证据: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公司会要求业务员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亲友关系确认书,或者说频繁更换宣传用语逃避监管,实际推介内容与宣传用语、实际经营状况不一致,或者刻意向投资人夸大公司兑付能力,在培训课程中传授或接受规避法律的方法等等。而对于相关员工来讲,如果其工资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准,特别是拿到了相当高的提成等,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的论据之一。

哪些人不构成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无相关金融行业从业经历、也没有相关专业背景,且入职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工资属于正常水准,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当事人,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办案机关也可能对其不作为犯罪处理。

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比如说如果被告人仅仅是受雇佣履行职责,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责、行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其所获取的报酬也仅仅是工作职责内的固定工资,并不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提成,因此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在最近被媒体报道的23万老人被骗百亿的邦家公司被判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孙某虽身为广东邦家公司财务人员,但其经手收取客户钱款、发放单位拨付予客户的顾问费、还本付息等行为,均是履行单位指派的职责。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孙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及直接决定并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故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有部分案件会被定性为单位犯罪,即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归单位所有。但是要注意一点,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只会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的普通员工受到刑事追诉的可能性就不太大。而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就是集资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法人、主要股东等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主管资金筹集、资金使用的总监或部长等等。

作者:广强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严禁抄袭和转载,欢迎留言、私信和指教

不要认为业务员只是打工,就没有任何责任。完全错误,业务员都要承担自己的责任。

1.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一般在经侦正式立案之后,法人和直接负责业务的高管肯定是首先被缉拿归案。公安将基本情况摸清楚之后,就要开始资产回收和追赃工作。

2.在追赃工作中,重点就是转移公司资产的法人和高管,其次就是直接做市场营销和推广的业务团队所有成员。一般公安会要求业务员首先退回所得提成,很多理财平台给业务员的底薪低,提成高,有些公安还要求业务员退赔工资。总体上,要求业务员将所在公司获得的所有收入全部退出。不但是现在任职的业务员,已经离职的业务员也会被通知进行退赔工作。

3.很多业务员起初不想配合,认为这是合法劳动所得,但是公安就会动用刑事手段,先拘留,如果还不退赔,就可能以参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进行刑事拘留,情节严重的直接逮捕。所以大部分业务员还是会积极退赔,以争取取保候审。

4.在以往四五年出现的各个案例中,出现的此类情况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去年网贷平台和线下理财门店大量爆雷的情况下,无一例外的要求业务员退赔。其实确实也不冤枉,很多业务员在入职后一两个月后,大部分也知道他所做的事情不太靠谱。但是为了高额提成,有些业务员想捞笔快钱,还是积极踊跃的进行营销宣传。法律不可能做到每个人都公平,只要能最大限度的挽回投资人的损失,就是相对公平也可以了。

5.那些法人和高管就更悲惨了。基本上所有资产都被查封,将来还要面临罚款。在前不久善林金融厦门分公司案件中,分公司负责人和业务员都被要求退赔所得收入及罚款,以求得从轻判决。

其实这也是一件好事。当工作人员为自己所做的事情需要后续负责,那么在工作时就要照实说,不能隐瞒欺骗投资人。人生道路很长。走正道,勤劳工作也会创造自己的美好人生的,不要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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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公司的员工是否有罪?得看具体情况,以下几种情况,依法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首当其冲的应该就是公司的法人,不管什么情况,如果公司涉嫌犯罪,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实际的公司操控人。这种人一般是除了法人代表以外,涉案最深的人员了,他实际控制公司的日常运转,可以说是公司非法集资的实际操作人。

三、明知公司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还帮助公司运营的参与人。很多员工在加入公司后,明知道公司在从事非法活动,因为公司工资待遇等问题,依然帮助公司运营,甚至是帮助公司掩盖犯罪行为。这样的人同样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你的外甥女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我认为,那她或多或少的参与了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不会无缘无故的拘留人的,肯定是有一定的证据。她是否有罪,等法院来宣判把。

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中的业务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但是他们在非法集资犯罪团伙中充当了违法的角色,一般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的业务员只要不具备主观明知的犯罪故意,也不是集资部门的负责人.高管之类的身份,通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需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既可。但是在民事责任方面,对于业务员的高额提成.奖金.绩效工资之类的收入,有可能被办案机关予以追缴。



结合亲自承办过的案件供你参考:善林金融上海总部暴雷后,全国各地门店前后被依法查办!

刘某,男,某城市经理(城市最高负责人)名下流水过亿,由于不正规所有账目通过私人账户与总部往来。最后实刑四年,罚金10万。

高某,女,某城市门店小团经理(八人团队)团队非吸数额全部算在小团经理头上,本人实际揽储30万,个人业务能力并不算强,仅仅是同事人际关系处理得当。担当小团经理三个月东窗事发。最后缓刑两年,罚金5万。

我想说的是,刑事案件不像民商事案件,影响案件办理以及法官判断的因素很多,往往出现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尤其是非吸案件,涉案人员有时候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奔着高回报率,发动周边亲戚以及自己大额买入),很多涉案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入职,自己无法判断金融公司是否具备金融资质。但是很遗憾的告诉你在社会影响、国家政策、犯罪事实面前,你的辩解是多么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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