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诈骗罪_什么叫做经济诈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9:21:09 人阅读
导读:先从法理层面讲一下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主观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包括一、虚构事实二、隐瞒正想),该欺诈行为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该错误认...

先从法理层面讲一下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主观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包括一、虚构事实二、隐瞒正想),该欺诈行为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遭受损失。

判断究竟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属于刑事诈骗就是要结合案件细节来判断对方是否符合上述要件。比如:对方投资名义来取得资金,但实际却将资金挥霍一空。那么可以认定行为人没有打算归还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具体的判断必须与案件细节相结合,理解了法理层面后,依照一般人朴素价值观就可以做出大致上的判断了。

  首先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经济诈骗的说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我国《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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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本人在一篇实务文章中探讨过这个问题,为什么很多经济纠纷会被指控为诈骗犯罪?为什么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无罪判例相对较多?

因为很多经济纠纷会被错误定性,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初期阶段,比如有人去报案说自己被诈骗了,公安机关对于能够明确界定没有诈骗行为的案件会不予立案。但很多经济纠纷往往介乎于模棱两可之间,本身就存在界定的难度,可以说稍有不慎就会错误定性、错误立案、侦查。

但是在市场化背景下的经济活动,只要其未逾越民事、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绝不能肆意的适用刑法及刑罚手段进行定罪处罚。

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或多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区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疑难,缺乏一个权威、清晰的界定标准,这也是合同诈骗罪指控多发的重要原因。

所以司法实务中,如何对民事纠纷、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进行界定,不仅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无罪之人不受法律的错误追究,同时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要求。

合同诈骗罪案件辩护的核心问题是诈骗行为的有无,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排除行为人客观上的诈骗行为,以及通过客观行为印证的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具体参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经济欺诈行为的概念 经济欺诈是指以获取不平等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经济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作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判断错误,从而达到在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经济法律关系时获得优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行为。 构成经济欺诈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骗行为;三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签订了合同;四是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 2、经济欺诈的表现形式 进行经济欺诈的行为人为了获取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经济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在手段上更是花样翻新,比较常见的有: (1)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越权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 (2)采取贿赂方法诱使对方当事人越权代理或超范围经营,或降低质量标准; (3)利用合同条文玩弄文字游戏,有意形成歧义或“笔 误”,埋下对对方不利的隐患; (4)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接受不平等条款,或单方变更合同条款; (5)在质量标准上含糊其词,交付的货物比样本质量差,但合同条文上又无法制约; (6)在不具备履约条件的情况下贸然签订超出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生效后也不积极创造条件履约,给对方造成损失; (7)故意与他人签订大大超出他人履行能力的合同,逾期后追究他人违约责任或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 失; (8)隐瞒可能发生的风险,造成对方疏忽,使自己免去赔偿责任。



面对诈骗我放声大笑,骗子的策划在笑声中动摇。对于来自陌生人的骗术,我只坚持一点“不相信、不心动、不行动”足矣防骗。

其实对于有社会经验的人来说,更多的诈骗来自于身边所谓的“老乡、亲戚或朋友”。他们利用你的善良无情地编造谎言吸去财物,要么玩失踪、要么死猪不怕开水烫,让你悔之难言。

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重要的有几点:诈骗人是否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手段;受骗人在欺骗人的欺骗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自己财物所有权交与诈骗人占有或所有。

而一般经济纠纷中,一方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另一方财产目的,只是因为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中,一方隐瞒事实真相只是为了拖延履行,还不能据此判断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而实施诈骗。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复杂的,完全区分一般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是困难的。在当前经济下行情况下,一有经济纠纷,有人就喜欢用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往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就是这种考量。

区分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可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看纠纷发生后一方有否还款意愿。如果他还在不断或多或少还款,不宜定为诈骗。

二看是否躲避与潜逃。如果欠款后有意长期躲避,不与人见面或联系,就有诈骗嫌疑。

三看欠钱人金钱用途。如果借钱后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以外的个人用途,如个人挥霍就可认为有诈骗嫌疑。

总之,要定出绝对的区别是困难的。有些要随着事态发展来确定罪与非罪界限。

根据上面提供的资料,个人认为题主的本问题还难以说就构成了诈骗罪。一是你是受别人指示将钱投入进去的,估计是投资入股,但最后根本没有,看来就只是一般的借款,属于债权而不是股权。二是从给定的有限条件看,也难以看出公司老板就不承认你们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不承认你们之间的股权关系。三是老板也没有不还款的意愿,也没有潜逃。因此还难以作诈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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