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随便扣工资么_公司可以扣工人工资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8:15:52 人阅读
导读:这要看扣的是工资里的那一部分了,以我的工资结构来说。这里基本工资、年度调薪、岗位等级、职务加给是不能扣的,领导如果克扣就是违法。主管津贴,主管才可以领这笔钱,如...

这要看扣的是工资里的那一部分了,以我的工资结构来说。

这里基本工资、年度调薪、岗位等级、职务加给是不能扣的,领导如果克扣就是违法。

主管津贴,主管才可以领这笔钱,如果干不好被降职,那么领导是可以拿掉这笔津贴的。

职等加给,公司技能等级从G1到G8,每个等级靠考试取得,并获得相应的技能补贴,公司的规定只有绩效满足才能考,如果半年内绩效都不满足则要复审当前职等,复审不通过则降级,并扣除相应的补贴。

专案奖金,这是工程师的月绩效,根据表现差异可获得不同的绩效奖,绩效过差则扣除这笔奖金。

季奖金就不用讲了,本来就是公司给的福利,人家高兴给就给,不高兴给也没办法。最后一个时疫情期间公司给的稳岗津贴,只发一次。

所以,在工资架构里,还是有很多跟个人表现挂钩的,也就是说领导可以根据个人绩效进行调整的。

  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其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法律依据:各省的工资支付规定。例如: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任何时候老板都不能随便扣员工的工资。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板又随便扣工资,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对老板扣工资,一定要让老板出具收据,并加盖公章,否则就不同意扣,如果发生纠纷,可以报警。掌握第一手证据。同时还可以把扣的工资拿到监察去投诉,要求为你追讨工资。

单位肯定不能随便扣罚工资,但是正常的病事假按照一定比例或天数扣发没上班的工资是正常的也符合规章制度的,也是法律允许的。凡事需要依法依规办事,在你和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后,双方都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其中工资方面也会有相应条款,病事假如何扣除国家也有明文规定,依法扣除病事假工资没有问题。你说的随便扣工资是不行的,凡是都得按照法规办事,任何一方不能做框外的事情。单位的任何规定也要服从大法,国家的法优先于单位的小法也就是说那些规定。单位的规定和整处办法不得违法国家大法,必须严格遵守这一条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规矩。我们在工作中只要认真遵守法律条款和单位管理规定,也根本不用担心单位随意扣你的工资。

不合法。《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侵权处理】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公司不可以随便克扣职工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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