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的责任_股东的责任与风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9:56:50 人阅读
导读: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存在以下风险:

1、如果股东没有实缴完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有债务的,股东应在其认缴范围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

2、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损失。

4、如果股东没有按法定程序清算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根据该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包括两层意思:

1、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

注册公司股东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有: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认缴出资额,先实缴一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资本。

2.遵守公司章程;企业应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和法人都必须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条例。

3.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

4.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5.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6.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不得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有两种:

一、是出资责任。股东应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能有瑕疵,不能抽逃。

二、权利不得滥用的责任。股东不得滥用职务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伤害公司的债权人。

上述责任,只要是公司股东,就要承担。而不论,股东是自然人、企业法人,还是类似合伙企业的非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这个特性,只是对合伙企业的合伙约束。但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讲,其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与其他股东无异。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股东一样,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我国,公司的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1、股东未缴足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其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其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公司业务混同,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您好,您们公司既然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那么每个股东是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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