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辞职需要提前,但分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上班一个月后,如果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已经通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想要辞职,那么根据劳动法,是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递交辞呈,然后正常离职的。如果此时还在试用期内,那么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问题,我有高见。
公司一般是这样,一般离职都会有要求你再干一段时间,包括工资都是给你押起的。这主要是因为,当你离职了,公司调配也好,招聘也好,要尽快找到人来接手你的工作,而且你离职了必须要做好交接工作,这样公司才能正常运营。
我认为这样的行为和动作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公司养活了那么一群人,也不能轻易的让他垮台了。
当然也有可能公司当你知道要离职之后,会故意把你挤走,故意扣你一个月的工资,这些公司都是不正规的。
所以我的建议,你最好还是把时间干完,再走。人不可能完全由着自己的性子生活,生活中充满委屈,要克服。
当然如果实在要任性,那就不要最后一个月工资就是了,毕竟任性也要付出代价也。你任性之后不用付出代价,你父母对你都未必能做到,更何况其他人呢。
合不合理分两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和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那就是正式员工,你公司履行了对你的义务,,同时也承担了风险:
每个月给你按时发了工资、按时交纳了六险;
你的工作岗位也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儿,你如果辞职了公司不一定在一个月之内招到合适的新人;
新人一个月内也成不了熟练工,如果从其他岗位临时调动人员过来,又出现新的“拆东墙补西墙”的问题;
如果让其他员工把你的活儿也接了,做两份工作,相信几乎没有员工会愿意;
如果是重要岗位,比如客户经理、产品经理等等,突然离职更意味着有客户流失和产品外泄的风险;
综上情况,公司要求你提前一个月离职,已经是底限了,如果不是因为受了天大的委屈愤然离开,只是因为找了更好的下家,想早点跳到新公司去,那你没有任何的理由不遵守劳动法的底线,公司扣发一个月的工资你也没什么脾气可讲。
连这一条都做不到的职场人,也没有太多的职业道德可言。
正确的离职姿势是:
1、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书面提出离职申请;
2、和主管上级沟通,说明情况,表示感谢,并确认好工作交接相关事宜;
3、和交接工作的同事积极配合,完成客户、产品、文档、公司资产、等等相关内容的交接,并且各个环节签字确认;
4、依然按时上下班,站好最后一班岗;
5、办理好人事档案、户口、社保转移等手续;
6、和同事们最后的时间保持融洽沟通,聚餐,优雅又体面地离开。
对于试用期员工,相对简单,公司的交接成本小,损失小,你的交接内容也少。
提前三天书面告知主管上级,把你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仔细收拾干净,把社保转移相关手续顺利办理完毕,就可以顺利的离职了。
不管因为什么原因离职,记得尽量不要结怨,你以后会更明白,职场中的“前同事”,会是你非常重要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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