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的署名权保护期_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期限为几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6:38:42 人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着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着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着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利都要受到限制。《著作权法》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 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 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 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 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 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 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署名权是作者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是作者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在作者生前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存续期间,如果出现非作者强行在作品上署名,删除作者名或非作者名,剽窃作品,不经作者同意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以及对作品进行有悖于作者创作原意、破坏作品真实含义、有损作者声誉的歪曲和篡改的情况,作者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负责保护;作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或者变更后,这几项权利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保护。

如果作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的,将由国家来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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