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旅游受伤算工伤吗_单位组织旅游活动受伤算工伤吗?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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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司组织的户外活动的员工,是处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控制之下,如果在活动中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项: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据此意见,用人单位组织安排职工参加与公务有关的各项活动都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外出。员工参加单位组织户外活动,实际上是员工为了完成单位安排的任务而外出的,是在单位的组织和控制之下,并不是员工的个人行为,单位要对所有参与户外活动的员工的人身安全负责;工作场所就是单位规定的户外活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并不仅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特定的工作场所以及指定的个人本职工作;只要是在单位组织安排之下,员工必须服从的活动都应视为员工正在工作中。



所以,员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户外活动中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在组织集活动时,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提醒参与户外活动的员工注意安全;最主要的是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保费用,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分担大部份赔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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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一定,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其实判断是否属于工伤,要看多方面的因素,单位组织旅游活动的目的,单位是否强制性要求参加,并且从头到尾的费用是否由公司承担等等,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加入任何的私人感情,一定要公平的,理性地进行判断。

弄清楚这个是不是工伤也很简单,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属于工伤,也就是工伤的定义,然后再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判断。其实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也就是说新的问题又来了,什么叫“因公外出”,也就是什么是由于工作原因受的伤呢?而对于这一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也有相关性的说明。

还是要判断单位组织旅行的具体目的,如果说是为了调动公司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或者跟其他公司有合作关系,为了利益举行的这次旅游,并且要求所有的员工必须参加,也就是强制性的,那么出了问题就需要公司负责,也就属于工伤,毕竟有许多员工也不是一定愿意去,人家好好的待在家里休息还不会出问题呢!可一切都反过来说,公司并没有这些复杂的条条框框的目的性,只是单纯的组织活动,公司出资,带有福利性质,并且都是采取自愿,内容丝毫与工作无关,那么万一出了问题就需要个人负责,不属于工伤,也就是说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不能直接下结论。

我们看待问题还是要全面、理性,不能太片面。

属于工伤!

工伤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工伤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俗称"三工因素"。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近,人社部发布了《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当然属于单位组织的活动,旅游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点在于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我们倾向认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是否相关应当从:· 活动的目的性· 单位是否鼓励参加· 是否承担费用· 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综合考虑

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转变,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更多的是出于团队建设的目的。通过集体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

当然,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公司组织旅游受伤骨折,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建议申请工伤认定确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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