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试用期半年违法吗_试用期半年合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9:09:51 人阅读
导读: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是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是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为试用期工资比转正后的工资开的低,另外试用期用工方(公司)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因此很多公司喜欢把试用期定的比较长,说白了,就是可以用低廉的价格获取和使用人力资源。但是很明显,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有些公司可能会只签试用期合同,这个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后面还有这样的条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最后,有的公司除了向上述所讲约定很长的试用期之外,还会把试用期的工资开的非常低,这个也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签订劳动合同首先要明确不能是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另外明确签订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期限,另外看试用期工资是否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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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刚好三年试用期要半年是合法的,但是用人单位这种行为合法不合理,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可以不订立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你好,看了你的问题,可以确定两个结论:

  1. 从职场的整体流程和规则上说,先试用再转正考核然后确定是否转正最后对不予转正的员工给予补偿,你们企业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也是合理合法的。
  2. 从转正考核的规范性及合理合法性来说,你们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还需要用证据说明,我无法给予明确判断,因为你在问题里面没有说明,只能根据假设情况进行分析。即如果你们企业有明确详实的员工转正考核标准和审批流程,公正的考核后的确能够说明你不胜任工作岗位,那么你们人事通知你不予转正并且补偿你1.5个月工资,就是合理合法的;反之,如果你们公司没有对你做规范的转正考核,仅仅口头说你工作不行不予转正,即便按规定给你补偿金,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
上面讨论的是你们公司对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的流程合理性问题,还有一个补偿问题也要说明清楚。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条款来看,如果企业能够证明试用期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话,企业是可以对试用期的员工不予转正并且做辞退处理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结合你的情况,你们企业的人事通知你不予转正,但又说补偿你1.5个月的工资,那么只有两种解释,要么是你们企业管理规范,对员工真的人性化,给点补偿好安慰员工;要么就是你工作能力没有问题,是你们企业不想要你了,所以不想给你转正,把你做辞退处理的,然后给你1.5个月的工资补偿。无论企业是哪种意思,补偿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

另外,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劳动者在企业工作不满半年的,企业可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你在这家企业还处于试用期,不满半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企业顶多给你0.5个月的工资补偿就可以了。现在企业给你1.5个月工资补偿,算是超额补偿了,这一点还是不错的,所以也是合理的。

总之,你的情况如果是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不给补偿的。如果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按照规定最多补偿0.5个月的工资。现在企业给你补偿1.5个月的工资,是合理的。

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半年后为其办理社保手续;这两项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规定,劳动者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要求足额缴纳自用工之月起在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向其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报酬即可。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属于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逃避或者拖延;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受相关部门相应的处罚,最终受到损害的是企业本身利益。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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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的公司半年后才给你缴纳社保,这是违法的。


这种做法,企业也存在风险,特别是如果员工工伤,社保中心不会受理相关经济费用的,公司要负全责!另外,没按时给员工缴纳社保,企业也会被处罚的。


至于是否在半年后补缴6个月的社保,每一个地方的做法不完全相同,有的可补,有的只能补三个月,有的不能补。但如果因为此事争执而追溯到社保办公中心的话,那一般补齐相关手续后,是可以全部补缴回的!

这当然是不合理的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也包括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不论是否处在试用期,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试用期开始,单位就需要为员工缴纳保险。

【做你身边的HR,讲明白劳动法律法规那点事儿】

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大多数企业都是下发薪,就是先提供劳动后发工资,例如3月1~31日的工资4月15日发。这个工资发放的周期与时间一般在劳动合同里有约定,没有在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公司也应该有相关的工资制度。你说的压一个月如果是这个意思,那是正常的,合法。

如果是3月1~31日的工资5月15日发,那么会在第一次发工资时违反了条例规定的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投诉。只要保证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具体支付周期与时间用人单位可以经法定程序制定。

试用期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你的劳动合同如果签的是三年或三年以上,那么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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