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到期,就不具有参照价值。
2、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第一次拍卖,确定了拍卖保留价时,评估报告未到期,但在拍卖过程中,评估报告到期,不影响其参照价值的效力。
规程规定是一年,但行业执行标准是半年(6个月)有效期限,就是说评估报告出具日期,在半年内有使用,超过这个期限开始使用无效。
有,按照现行规定,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限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起一年。
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等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吗?
当被拆迁人看到评估报告中有这样一句话时:“该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为自完成评估报告之日起一年”。可能会理解为:一年之后这份评估报告就失效了!如果我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拖延超过一年的时间,是否可以重新评估一次?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由此可见,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不等于评估报告有效期。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是对评估报告使用者的一种必要提示。从评估理论来讲,评估报告作出之后就是长期有效的。
我认为评估报告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有的时候评估报告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在打官司的时候会起到决定性作用,所以我认为是有法律效力的
由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估价指导意见》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从财务角度讲,评估报告只有三个月的有效期,但从拍卖角度来讲,评估结果只是制定拍卖保留价的一个参考数据。
拍卖这种交易方式遵从的是价高者得的原则,拍卖结果并不以评估报告为依据,而是以拍卖现场竞价结果为依据,可以说从这个角度讲,以拍卖形式处置资产时,评估环节本身就是不必要的多余环节。因此,评估报告在拍卖过程中并不是占据很重要的位置。作为仅供参考的数据,拍卖过程中评估报告逾期除非当事人或拍卖公司认为标的的市场状况出现了重大变动,否则是不需要重新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 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那块的,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特需的:假设2006年9月评估资产2004年12月31日基准日的价值(多为法院确定特定日期的资产价值),有效期就不能按基准日算了,可以按报告日算有效期1年。 一般评估报告到期后最好要原评估机构从新选个基准日再出个新报告(基本用前面的资料,很简单的,收费不要很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