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劳动者离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扣其工资不合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离职,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过后提出离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立法的本意在于为劳动者交接工作流出相应的时间,也为用人单位再招聘流出时间,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就业自主权,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那么,劳动者未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即离职,用人单位就可以扣其工资吗?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宪法》规定,任何公民均享有劳动权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提供劳动行为后应当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对应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行为。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所以,既是劳动者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即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由扣其工资。
那么,对于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即离职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劳动者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试用期后离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但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其次,如果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即离职,因此导致用人单位遭受了相应的损失,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没有损失则没有赔偿责任。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即离职,不用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工资的合法理由。
综上,劳动者离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扣其工资不合法。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没有提前一个月辞职是有一部分工资的,但是会扣除一部分工资!
不合理吧,应该是公司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就要和你商量续签事宜。即然公司未提前告知,合同到期就自动解除了。
劳动合同法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的是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正义的发展。而不是让大家都生气气,然后互相言语行为不合,拍屁股走人,一拍两散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离职应当提前30天告知单位,试用期期间可以提前3天。很多人都觉得时间太长了。很多年轻人总是一时激动,直接拍屁股走人。其实这是不理智,也不合适的。工作上,人们应该协作,真的不应该做那些自以为“快意恩仇”的傻事。如果你是企业的生产线的一个业务骨干,一条生产线都要停工的。
首先跟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立马拍屁股走人。这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最后的一段话: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一看内容,那是当然了,有生命危险还不跑,傻蛋啊。
但是,其他情形均需要提前告知单位。如果你不告知单位,其实单位也没啥好办法,但是如果造成了损失,必须承担赔偿的责任。
劳动者想走就走,确实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很大麻烦。 但是作为一个法律实体企业,你应当有相应的预备方案,或者提前预防劳动者生病、休假、离职的东西。不能将所有的损失都一股脑儿转嫁给劳动者。
而且最重要的是损失,你要列出,大家公认法律认可的事实,拿出证据,不是你说什么就是什么。
另外,即便确实有损失,你克扣的工资也是有限制的。1994年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是后期2006年,山东省的《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条 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其他省市也都有各自的状况,按照法律的层次原则,应该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而不是部门规章。有冲突,可以找国务院呵呵。
单位损失了一万元,让劳动者立马赔赔偿一万元的做法是当做严重违法行为。
不过我认为,可以辞职,以后不再赔偿了。你在单位工作是有法律保护的,您因工作产生的损失,不可以通过民事责任要求你全额补偿。除非你是主观故意,反正是一笔烂账,很难说清。
所以,老实人一定要挺起腰杆儿的。做懂法的劳动者,不要做刁难的老板欺负。
关于维权问题,你应该就加班费提起劳动仲裁(是争议,你得有证据),工资提起劳动监察,各部门职责不一样,反正有部门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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