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什么为基数_加班工资基数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8:38:36 人阅读
导读: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在...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不合理说明(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2)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4)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5)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劳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这个约定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13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可见,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而不是以包括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在内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

请问加班工资基数怎么确定?

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 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基数是平时工资作为基数,临时加班加班工资基数的1.5倍,周六日加班是加班工资基数的两倍,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加班工资基数的三倍。

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什么为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指的是员工根据单位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继续提供了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比如,本来小王的单位每天朝九晚六,但是因为工作原因,小王星期三加班到了八点钟,那么久应该支付给小王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规定,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计算;公休日加班的人,首先应该安排员工进行补休,补休之后不需要发放加班工资。若不能安排其补休的,那就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劳动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计算。

在国家的法律中没有明确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做出明确的要求,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很多城市出台了相应的执行政策。重庆地区【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就对加班基数做出了规定。判定的先后顺序为:

1、 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加班工资的,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执行;

2、 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基数计算;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或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标准,也未实际发放工资的,按该用人单位相同岗位人员同期平均工资确定。

单位不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如何处理?

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员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支付赔偿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详细讲解的是重庆地区的加班工资基数核定方式,外地的方法其实大多数雷同,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具体还得查看自己所在城市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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