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对抗善意第三人_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5:07:37 人阅读
导读: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础,但又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应对章程的对抗效力作出明确规定:1、在章程的公示方式方面,建议采纳登记和公告两种方式...

  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础,但又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应对章程的对抗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1、在章程的公示方式方面,建议采纳登记和公告两种方式,登记属于被动式公开,需要第三人主动到登记部门查询;而公告系主动式公开,由登记机关在覆盖全国或相应辖区的报纸上公告,第三人可坐等信息的提供。但基于我们的法律传统和实践,宜以登记作为对抗力的决定性因素,公告可仅作为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权威信息的一个渠道。  

2、规定章程及其修改应当及时备案,任何第三人、不需有任何理由,均可任意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但不赋予整个章程积极的对抗效力。  

3、增加章程担保事项为法定登记事项,不打破我国登记对抗力的法律传统,赋予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经营范围例外;同时明确规定担保事项是否遵守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明确规定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情。  

5、采纳相对的消极对抗力,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的除外,促使公司切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物权法第139条及土地承包法第3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践中受让人未经登记,而权属人隐瞒经营权现状,未与受让人沟通,未保障受让人的权益将土地流转给善意第三人,未将经营权交付就办理登记。第三人依据流转协议和上述法律规定,取得了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但现实是纷繁复杂的,原由受让人在土地投资的建筑物、水电、鱼塘、畜水池等不动产设备设措,所种植养殖的林木、果菜、羊牛、鸡鹅鸭等动植物仍归受让人所有,第三人没有权利处置这些财物,第三人要接手是要和受让人协商的,如要求接手土地上的全部权益是要给受让人支付对价的。当然现实是复杂的,但和则两利,争即相互受损是必然的。原权属所有人、第三人、受让人人三方之间存在一个协商过程,是友好地协商,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等等,那就看三方协调的结果。当然只要第三人愿意,第三人可以作为新的发包人让受让人继续经营管理。

意思是一家公司可以用章程或内部条例、规章制度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做出限制。但对外,该公司仍应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公司不能以公司章程或内部条例、规章制度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有限制,而拒绝为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

能,登记之后等于说这个动产物权情况能够查到,这样第三人就被推定为恶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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