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至今未见标准答案,此问题如让100个法律工作者答就会有100个答案。
“正月理发死舅舅”,外侄理发导致舅舅杀了外孙,这样的设想太大胆了。正月理发,舅舅不会死;正月理发了,舅舅也不会杀了外侄。“死舅”乃“思旧”之讹传。
假如,真如题主所言,万一就遇到那么一个脑壳“撬”(有毛病)的舅舅和外侄,而且题主所设想的情况他就真的发生了,情况又会如何?
根据目前法律,舅舅的做法属于故意杀人无疑,与正当防卫没有半毛钱关系。民间俗语不能做为其杀人的理由,也绝不是舅舅的保护神。故意杀人属于重罪,舅舅将接受法律严惩。
做为外侄,明知有“正月理发死舅舅”的俗语,偏偏还去理发,说明这外侄还是诚心与舅舅过意不去。明事理的舅舅或者外侄不会将俗语当真,更不可能为此而杀人。
一开始不知道对方下死手,怕违法不敢重手反击,等知道下死手时己经失去反击能力了!!!
唐雪反杀醉酒男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
1.醉酒男拦路骂人,首先挑起事端。
2.唐雪步行回家时,醉酒男一路尾随,辱骂不止,恶意纠缠。
3.在同唐父理论时,脚踢唐父,首先发起暴力攻击。
4.深夜翻墙进入唐家,用刀砍门,具有杀人的动机和迹象。
5.唐雪开门查看时,醉酒男脚踹唐雪,率先发起暴力攻击。
6.在双方扭打过程中,唐雪脸部、腹部、腿部受伤,一个弱女子面对一个因酗酒而处于极度兴奋状态的壮汉,处于绝对劣势,生命受到严重戚胁。
7.二人打时,光线较暗,场面混乱,唐雪精神高度紧张,不能判断醉酒男手中是否尚有刀具,在紧急时刻被廹用刀自卫,没有伤害故意。
8.唐雪带刀出冂是因为听到醉酒男叫嚣要“杀死你全家”和猛烈的砍门声,估计对方带有凶器,才进厨房携刀出门。带刀是出于对等防卫需要,并非蓄意伤人。
9.醉酒男带刀深夜强行进入
唐家,具有杀人泄愤的动机和行为。
10.醉酒男逃走后,唐雪并未追击,说明只有自卫的决心,毫无伤人的故意。
10.醉酒男主动挑起事端,多次纠缠挑衅,不断升级恶性行为,具有明显伤害的动机和行为。唐雪在整个事件中,一直处于弱势被动地位,一切行为都属于自卫,无意伤害对方。所以,反杀醉酒男,确实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无论是国家社会利益还是公民个人权益,如果遭到不法侵害,任何公民都有权挺身而出,实行正当防卫,以保卫国家、公共的利益、本人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如果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目的应当以追求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为目标,这是构成正当防卫意识的重要因素。如果离开了这一目的,造成他人的损害,其所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必须是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所谓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这就是说,对不法侵害行为并非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否则,就会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一是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人、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或者正在被追捕的逃犯,被扭送者或者第三者不得借口防卫而对该公民施行暴力、威胁等行为。二是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犯罪嫌疑人和搜查、扣押物品,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是依法执行职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搜查者、物品所有者或者第三者均不得以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而对执法人员实行防卫。三是对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借口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对实行紧急避险的一方实行防卫。四是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受到反击的不法侵害人,也不能借口保护自身的权益,而对正当防卫人再进行所谓反防卫。 三、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开始而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这种不法侵害在客观上是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这种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确已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这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是适时的。上述两种情况,只有在同时具有的情况下,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四、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实行正当防卫 实行正当防卫,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对任何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友造成损害。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本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防卫的合法性又受着一定限度的制约。实行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行为一旦过当,正当防卫也就不能成立。 以上五个条件中,有的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有的是实施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条件。五个条件相互依存,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有条件的:1、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针对案外第三人;
3、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主要是指正当防卫人不需采用激烈的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已自动中止。如果在这些情况下防卫人实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并且针对精神病人所作出的侵害,也是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1.对于没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是不适用正当防卫的;2.动物导致的加害行为只可能构成紧急避险而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3.不存在现实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系属假想防卫,而不是正当防卫。
只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能对权利人造成人身财产上的威胁性、紧迫性侵害,也才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到实施结束。但是这并不绝对的,首先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而等待其实施后采取措施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的情况下,应当视同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同样的,财产性犯罪中,在能够采取行动挽回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尚未结束,仍能够成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不法侵害是有侵害人实施的,所以说防卫也只能是针对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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