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执行异议之诉_房屋拆除灭失,还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3:37:29 人阅读
导读:应该是被执行人吧?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对于房屋的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还可以降低拍卖价格,再进行第二次拍卖,如果还未拍卖成功,就可以实行“以房抵债”,轮侯的查...

应该是被执行人吧?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对于房屋的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还可以降低拍卖价格,再进行第二次拍卖,如果还未拍卖成功,就可以实行“以房抵债”,轮侯的查封人就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了。

这种事情办理起来比较简单。

一般来讲,既然是在执行阶段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那么法院执行局应当是对双方的意思进行记录整理形成执行调解笔录,然后法院执行局出一份关于以房抵债的裁定书(盖法院公章有效)。

另外,法院执行局还会给当事人出具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再到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开一份纳税证明。

凭以上三份材料,加上本人身份证,到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的交易大厅办理过户即可。

至于注意的事项,只要上述手续齐全,及时办理即可。

另外注意水,电,物业费用等是否交接清楚了,如果没有交接清楚,及时和执行局提出来。

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你的合法权利,但是由于执行标的的灭失,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呢?执行异议之诉就是当事人和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现在由于被执行的标的物的灭失,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也就失去了争执的意义,因此,虽然当事人有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问题的解释》第304条.第305条有详细规定,请参阅。




案外人在提出异议后被驳回后,已过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时间,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严某与朋友白某协商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严某向白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白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严某提供全部借款;严某应于201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严某到期不偿还借款,每天按未还金额5‰的标准向白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白某向严某交付借款金额,严某向白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合同到期后,严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白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严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被告严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某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后严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白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白某申请法院查封了严某名下房屋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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