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谢邀。正当防卫必须乎合三要素:一是侵犯在前,回击在后。二是侵害持续,出手适时。三是防卫有度,反击可控。故意伤害多是黑恶势力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呆徒兹事生非,行凶报复。另外防卫过度也可能变成故意伤害的后果。
1、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眼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以防集体、国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3、但正当防卫有条件的:
a、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b、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是保护无辜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对对方的挑衅或激将; c、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d、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你依然继续进行 实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了;能够用伤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严重的伤害甚至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度或者故意伤害。
4、如果在防卫的过程中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对方已经停手或者被制服后继续实施行为的话,那么正当防卫应是没问题的,当然前面的几个条件也要符合。
5、如果您符合该条,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看看我的理由:
这话说出来不中听,但这就是事实,这群混小子就是欠收拾。
君不见,近些年发生在校园里的霸凌事件越来越多,性质越来越恶劣,且这些施暴者多数因未成年而未被依法处理,这也是令警方无奈的地方,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只要不是杀人、放火,贩毒等严重暴力犯罪,都基本不负刑事责任。
甚至那些未满十四周岁的,连杀人都不用负刑责的,前几天那个12岁的弑母凶手不就是被放回学校,结果导致众多学生、家长抗议吗?
现在是互联网社会,那些校园霸凌者尤其喜欢上网,当看到一出出的霸凌行为没有受到严打,无异于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我是未成年人,你敢抓我吗?”
“我没满14岁,杀了人也不用坐牢的!”
这些都是一些校园霸凌小子对警察说的话,你说可气不可气。
并且,很多浑小子欺负人不说,还要把整个过程拍摄视频然后发到网上,给同学、同学家长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
更有甚者,一些浑小子跟社会青年勾结,专门针对女生干一些伤天害理的勾当,行为更为恶劣。
难道他们不欠削吗?
就是凭借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使得一些混小子一次次躲过牢狱之灾。
既然校园霸凌者受法律保护逃脱惩罚,那好了,被他们欺负后成功反杀的同学照样不用负责啊,妥妥的正当防卫啊……
(备注:按照刑法规定,年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犯了几种恶性刑事犯罪可负部分刑责。我们本次讲的仅仅治安管理层面的打伤对方)
因为,既然霸凌者是未成年,那他的同学照样未成年,你敢组团去欺负别人,被人家一耳光扇的耳膜穿孔算活该啊,今天不给你点颜色看看,明天你还要去欺负其他同学!
因此来讲,一般的霸凌者被反击干翻后,算他小子技不如人还冒充大尾巴狼,活该啊……因此来讲,当有校园霸凌者欺负别人被反击打伤后,在道理上他们是站不住脚的,在法理上他们也无可奈何,毕竟大家都还未成年,下手也没轻没重的,你敢欺负我,我一怒之下没收住手把你弄伤,我也不想啊……
对不对?
如果有警察蜀黍看到我的回复,可以评论一下吗?
现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浅述:
一、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如何界定?
什么叫做正当防卫?什么叫做故意伤害?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及故意伤害的区别:
一是前者是刑法总则的规定,后者是刑法分则的规定;
二是行为主体不同。前者,是好人,后者是坏人。
三是责任后果不同。前者,如果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话,是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后者,太多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量刑待遇不同。正当防卫中,如果存在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享有“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待遇,而故意伤害的则无减免。
二、遇到故意伤害时,如何保护自己?
这个问题需要精准理解《刑法》第20条的规定。该条共3款,分别规定了一般的正当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和特殊的正当防卫。下面就有关事项列举出来:
(一)防卫起因:现实的不(违)法侵害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来源于人的行为(包括人唆使动物实施的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既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但是仅限于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3.“不法”应从客观理解。未达到法定责任人员、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侵害行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的侵害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也可以对之实施正当防卫。只要是面临客观上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即使是对来自于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4.侵害的紧迫性。一般来说,这是指那些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对法律保护的法益进行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己经开始,尚未结束。具体而言,是指己经着手,尚未停止。
2.己经开始:原则上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犯罪为己经开始。但如果具有特定的紧迫感,也可适当提前至预备行为(如入户实施抢劫、杀人行为,进入他人房间就可实施防卫行为)。
(三)防卫的限度
1.限度条件,就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大体制止不法侵害,可以略有超过。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它和防卫过当相区别的一个法律界限,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己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者相当于不法侵害的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那就是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这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法律保护的法益的危难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考察该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更应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利,它是决定必限度之一。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分子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也可以认定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四)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20条第3款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
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是:
1.必须针对暴力犯罪。
2.这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3.暴力犯罪不限于刑法所列的行凶、杀人、强奸,还包括其他任何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
4.对所列举的不法侵害行为,也无严格的罪名限制,例如“抢劫”还包含通过暴力方式实施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在这要强调的是,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属于法律注意规定。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本身就属于正当防卫,刑事立法再次强调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只是再一次申,并没有改变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以上就本问进行了简单回答。值得注意的是:对人身防卫时,切记只有存在紧迫性和现实的危险性时,方可实施正当防卫;另外把握好限度,以免防卫过当对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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