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有_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21:30:07 人阅读
导读: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报警人一直打110,如何处理,确实非常棘手,毕竟我们宣传了这么多年有事打110,所以对于处理这件事必须依法依规还得慎重。首先,题主很明确,这...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报警人一直打110,如何处理,确实非常棘手,毕竟我们宣传了这么多年有事打110,所以对于处理这件事必须依法依规还得慎重。

首先,题主很明确,这件事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当事人一直打110。对于这种事情,公安机关不能无所作为,毕竟作为政府机关,比普通老百姓知道的多,所以应该尽己之力,告诉当事人应该找哪个部门,应该怎么解决,给当事人指出一条路,而不是简单的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去找相关部门一句话打发了,这也有违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其次,当明确告诉当事人解决出路之后,当事人还是一直打110,就应该明确告诉当事人,110也是紧缺资源,是给老百姓遇到危难,必要求助时需要的,不能连续打,影响到其它老百姓的求助权利。并且告诉当事人,我们已经明确告诉不熟悉公安机关管辖,也给指出出路,再继续打110,无理取闹,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或者寻衅滋事,有可能涉嫌违法。

最后,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各部门相互配合给老百姓服务,但是也有分工,减少有事找110这种误导式的宣传,毕竟公安机关不是万能的,何况兴了副业,就有可能荒了主业,公安机关最终是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暴力机关,而不是民政部门,正所谓天下安危公安系于一半,未来的法治社会应该是各部门权责清晰,各负其责,真正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衍生出来的部门规章,对于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报(警)案事项,他们会当场告知报警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求助,或者通过网上移送,将该案件或事件移送给其他相关的有管辖权的主管单位。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存在争议,还不能搞清楚事情的原委和划清楚责任,那么报警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投诉。

当然,投诉的范围仅仅限于:接报并处警的相关当事人违反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如果这都不能解决问题,还一直打报警电话报警,这也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多次报告(滋扰)已经有结论的情况,或公安机关已经做出合理解释,并妥当处置的警情,经查证无误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处以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实在没能力解决的问题,但他同时又是一个问题的问题的,那么当事人只能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来扩大他的舆论关注度,从而寄望于其他更好的途径和更对症的方式去解决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我国的法律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哪些案件都有明确规定。不可能出现一个罪名三个机关都可以管辖的问题。比如,杀人罪,只有公安机关可以管辖,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去管辖。更重要的是法律没有授权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去查处杀人案。

司法实践中,有些人所犯的罪行可能涉及到几个罪名,比如,一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既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也涉嫌黄赌毒犯罪,也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三个机关都有权力管辖。这时候,由哪个机关来管辖就值得硏究了。

遇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要经过协调的。

这里有几种办法:

看谁先受理。一般先受理的就先查下去。

看哪个罪名是主罪。如杀人犯同时还有挪用公款的问题,一般以公安机关为主侦查。监察机关协助调查。

也有几个机关分别查处各自管辖的犯罪,最后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合并为一个案件,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的。

公安机关受案后,经审查不属自己管辖的案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将案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制作移交清单,如有报案人的,要及时通知,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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