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海口一女乘客掌掴公交车司机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引起网上热议,有说罪有应得,有说判重了,众口不一。个人看法是:
1、首先肯定的是该车辆驾驶员没有过多争辩,没有还手,而是按规定靠边停车选择报警,处理方法得当,虽然自己受到了委屈,但保证了车辆和车上人员安全,司机的做法是正确的,值得称赞。
2、执法人员从车内调取的监控录相显示,该女乘客先前有拉扯司机行为,随后第二次又上前掌掴司机一巴掌,这时的车辆都在行进中,女乘客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罪名得当,理应重罚。
3、但法院在量刑上显然有些偏重,这对以后发生在公交车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不好把握尺度,应该有个科学的标准才对。
4、一巴掌判4年,绝对能起到对此类行为的震慑作用,但法院在量刑上要充分考虑到以下因素:是否对驾驶员构成了人身威胁; 是否与司机抢夺正在行驶中的方向盘; 是否对全车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 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究竟有多大等等,应该以此为量刑依据。
5、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重大交通事故是个沉重的教训,多数人认为重判理所应当,不杀鸡给猴看,难以治理这类违法行为,这种认为可以说是正确的,本人也持这种观点,这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人的确需要严惩,以警示后人,保证社会的和谐与安宁。但对这次事件的当事人判4年我认为还是重了一点。6个月的拘役到一年的有期徒刑,重金罚款我认为比较合适一点。
总之,在公交车上涉嫌违法犯罪,需要严惩,这一点我认为大多人都同意。法院如此量刑也许是有一定根据的,我也相信国家公诉机关的判罚,这一点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指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的安全。具体是指国家的独立、国家的团结统一、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基本制度及国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
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机构、个人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答案是:不能!因为新冠病毒只能造成对公共安全的损害,并不能影响到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更不可能颠覆政权。所以新冠毒王是不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新冠毒王这里体现的是故意使用病毒传播的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
拘留可能是行政处罚、侦查措施、司法拘留等等。
在刑事侦查犯罪过程中,拘留属于侦查手段。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高空抛物,是最明显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众的犯罪行为。砸人致死者,除需赔偿受害者家庭,还要以命偿命;砸人致伤者,罚个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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