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管辖的罪名一览表_公安局经侦支队是干什么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3:14:13 人阅读
导读:经侦支队是对金融犯罪、经济诈骗等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为破获经济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依据,从而保护国家和公民的财产安全。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和枪支弹药、管制...

经侦支队是对金融犯罪、经济诈骗等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为破获经济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依据,从而保护国家和公民的财产安全。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行管理; 根据上级的维护稳定工作部署,掌握辖区内敌、政、社情动态,收集、上报各类情报信息,组织实施全区各项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处置政治性不安定因素。经侦特情建设应本着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慎重物建特情,确保特情的隐蔽精干,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经侦特情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的关键,是要建立一支政治、业务素质特别过硬的特情管理队伍。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当前管辖下列经济犯罪案件:

1、走私犯罪案件中的走私假币犯罪案件;

2、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案件;

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

4、金融诈骗犯罪案件;

5、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7、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

8、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中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犯罪案件。

经济犯罪侦查(简称经侦)部门是各级公安机关中负责打击、防范经济犯罪的职能部门,实行队建制,省、市、县三级分别为总队、支队和大队。经济犯罪举报中心的工作由各级经侦部门负责,主要受理对经侦部门所管辖的77种经济犯罪案件的举报。

公安局经侦大队是对本辖区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开展受理、立案审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破案、销案、侦查终结等执法活动;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承办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交办和指定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承办严重危害当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办理经侦信访案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就有关执法争议问题开展执法监督;落实上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指定的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报请上级公安机关经济部门协调开展境外追逃工作;开展经济犯罪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开展经侦情报信息的搜集、报送工作;开展秘密力量建设和阵地控制工作。扩展资料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工作内容:

1、对走私假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等一些经济案件进行侦查;

2、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一些金融犯罪进行侦查;

3、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经济诈骗案件进行侦查;

4、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

5、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经济犯罪进行侦查;

6、对其他经济犯罪进行侦查。

经侦管辖罪名,出自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根据该规定,经侦部门共管辖88种罪的侦查。 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 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 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罪(《刑法》第162条之一) 9、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二)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1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1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1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1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1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18、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19、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20、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 2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 22、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 23、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2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 25、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 26、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2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2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29、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30、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3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3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 3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 3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35、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36、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 37、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 38、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3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 40、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 41、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条) 4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187条) 4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88条) 4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45、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46、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47、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48、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49、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50、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 51、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 52、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53、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54、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55、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56、偷税罪(《刑法》第201条) 57、抗税罪(《刑法》第202条) 58、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59、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6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6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6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6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 6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 6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 66、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 67、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 68、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6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7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71、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72、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7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74、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75、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 76、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77、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78、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79、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80、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 81、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82、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 8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 84、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85、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4款) 8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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