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_刑事自诉案件自己做的司法鉴定法院会采纳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4:58:26 人阅读
导读:答:自诉案件是人民法院的自理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当事人对刑事自诉案件可以举证。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

答:自诉案件是人民法院的自理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当事人对刑事自诉案件可以举证。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如果对方对你提供的鉴定结论持有疑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如果你对鉴定结论有疑问,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支出。仅供参考。不当之处以人民法院规定为准。希望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万不可动不动就诉讼,滥用诉权,费力费时还花诉讼费和执行费,气了一肛子气,拖拖拉拉好长时间。以和为贵,和气生财是咱中国老祖宗的祖训。是从几千年的人生长河中总结出来的。有人认为我有诉权为何不诉,对头,没错,但你考虑清楚了,权利是你的可以用,消费的精力时间财物也是你的,还有气坏的身体也是你的,没人替咱难受。不少人打一官司一身病,更有甚者,官司结束生命也结束了。身体经不起折腾。过来人的一点体会,仅供参考。回答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是允许的(但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如果鉴定事项确与案件无关的,可不允许。可当事人坚决鉴定的,也可准许,经审查确与案件无关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望采纳

你问题的中的问题:

1.刑事案件包含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两类人均有家属。从你的叙述中,猜测大概率是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

2.你这里提到的“家属”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应该是“近亲属”,具体包含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分类两类:

1.近亲属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嫌疑人同意后产生的权利:如委托辩护,代为提起上诉等。

2.自主行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如拘留、逮捕知情权等。

辩护人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1.辩护人的范围为: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3.刑事辩护人的权利: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4.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笔迹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价格鉴定、食品药品鉴定、淫秽物品鉴定、毒品鉴定和其他各种刑事技术鉴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规则”)第199条至第203条对鉴定、鉴定的启动、鉴定人的条件、鉴定注意事项以及鉴定人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第233条至239条规定了鉴定、鉴定的范围、鉴定机构人员、鉴定的批准程序及对鉴定过程的具体要求。

以上,供参考,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联系。

刑事案件涉及到司法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事实和理由,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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