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
民法有个基本的规则,一事不再理。前一个遗嘱处理的时候,当事人有其他遗嘱完全可以拿出来一并处理,由法庭来裁决哪个遗嘱有效,哪个遗嘱无效。现在前一个遗嘱处理完了,当事人又拿出一个,如果用后一个判决否定前一个判决,那何谈法律的尊严?
当然了,当事人愿意诉讼那是他的权利。不过一般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合法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先看看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这样的话,遗嘱的效力可以这么判断:
1、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如果有同类遗嘱多份,后一份遗嘱的效力高于前一份,最后一份的遗嘱效力最高。
3、同样条件下,没有瑕疵的遗嘱,效力高于有瑕疵的遗嘱。
您好,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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