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法律条文_小额诉讼程序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6:38:07 人阅读
导读:由于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该法实施两年多来,各地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情况不一,在具体操作、适用范...

由于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该法实施两年多来,各地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情况不一,在具体操作、适用范围上也不尽一致。

在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专章规范。

  • 进一步界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性;

    只要是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并诉争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这就排除了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法院或者当事人的其他程序选择适用权。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进一步明确界定,对于符合该程序条件的案件,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不具有其他审理程序的选择权。

  •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类型明晰化;

    新民诉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三大条件:

    (1)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是标的额为各省、向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3)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操作性增强;

    关于举证期限,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次从立法层面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具体的时限并未明确。民诉法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可少于三十日规定的基础上,界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较之简易程序案件更加简易,司法解释对其进一步压缩,即一般不超过七日。当然法院亦可根据特殊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多于七日。只要不超过十五日,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小额诉讼程序异议制度设置科学合理;

    (1)是规定管辖异议无上诉权。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定位是“快立快审快结”,其以提高效率为目标。新民诉法在“一审普通程序”一章中对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制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方便快捷的价值定位与该上诉制存在一定冲突。

    (2)是审理程序异议的时间限定性。新民诉法在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程序的转换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一种当然适用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并存的模式下,对于当事人通过异议方式启动程序转换,立法保持开放性态度。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小额诉讼的诉讼标的额为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管辖。

审级制度是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小额诉讼不能适用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诉讼。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每日讲法观点】一般有一方申请再审,意味着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而具有履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在生效以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申请再审并不影响执行程序,除非再审法院书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什么是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一方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如果上诉以后对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审。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是适用一审终审,因此一审判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请再审。

再审,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却有错误或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形,依法提起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再审一般有三种启动方式,分别为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能否启动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申请再审是否会影响执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会影响执行法院的执行程序。

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法院认为原审裁判文书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应当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法院可能会启动再审程序。当再审程序启动以后,法院很有可能做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再审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后,执行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一般有哪些情形?一般主要有如下几种:

  •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文书;
  • 原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
  • 原裁判文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原裁判文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质证;
  • 符合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书面申请后,未获准许的;
  • 原裁判文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原合议庭组成不合法,违反回避规定;
  •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合法的客观原因没能参加诉讼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 未经传票传唤,就缺席判决的;
  •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原裁判文书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判决、裁定的;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总结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都是一审终审制,一审法院判决以后,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只能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并不一定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如果人民法院没有启动再审程序,就不影响案件的执行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可能会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至于人民法院是否会根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主要看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

采用小额诉讼的法律规定

采用小额诉讼的,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可以发现,在面对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及法庭来说,节省司法资源,提升效率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小额诉讼有着程序少,简单等特点,因此在进行小额诉讼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首先,规定的是,小额诉讼适用的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因为小额的诉讼程序只能适用于审理事实比较清晰明了的案件,或者说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且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院的关于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说明,事实清楚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争议的事实有着清楚明确的陈述,基本一致,同时证据可靠的时候,没有必要法院介入调查收集证据,就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分辨。

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说明谁是承担责任方,谁是权利方,这种关系是明确的。争议不大的情况是指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是非以及责任和诉讼的标的物之间的争执没有分歧的原则。满足以上三点的,可以称之为简单民事案件,但凡有一点不符不可以采用小额诉讼。

其次,是对于案件的标的额的要求。根据我国的规定显示,因为各个地方公民的收入,或者说经济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所以我国对于小额的标的物的价格按照百分比进行计算。一般是按照当地居民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进行计算。当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时候,按照小额诉讼进行处理。

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问题。小额诉讼只能是买卖的合同,租赁合同,或者是服务合同时候。当涉及到人身的关系,财产权属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或者是当事人提起了反诉的时候,均不适合小额诉讼。

随着今年来小额诉讼的不断增多,不少地方的法院已经依法设立了小额诉讼法庭,同时聘请专业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律师参与进来,成为临时代用法官。同时积极采用灵活多变的方式,鼓励当事人参与庭审程序,限制律师的介入,从而达到高效率,限上诉,取证规则宽松等效果。对推进我国司法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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