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法人的职责_公司法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8:13:55 人阅读
导读:公司法人的责任可以说是首当其冲的,单纯的刑事责任就涉及到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一方面要保证个人行为履职合法,另一方面也不能损害公司利益,还要保证代表公司行为规范。...

公司法人的责任可以说是首当其冲的,单纯的刑事责任就涉及到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一方面要保证个人行为履职合法,另一方面也不能损害公司利益,还要保证代表公司行为规范。

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都可以 法人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一切职务行为,包括作为外贸过程中的签订合同,出席商谈,公司违法职务行为的个人处罚对象,原则上都是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职权大,责任也大,如上面所说,许多行政处罚甚至刑罚,都由法人代表承担,当然,这前提是单位违法经营,如果是打开门作正当生意,法人代表就是老大,自然风光得很。不过,如果是法人的话,亏损以注册资本为限额,你所要防止的一件事情,就是出资人抽逃资本并且消失匿迹,否则,别人追债上门,首先找的就是你。

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在法律领域也同样需要应对许多法律风险。劳务公司法人的主要经营范围就是为其他公司的经营提供劳动者,因此涉及到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务合同关系和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因此所承担的风险比其他公司更大。下面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劳务公司法人承担风险的相关知识。

一、劳务公司法人的风险

风险是不可预料的,所以劳务公司法人是有风险的,《民法通则》第49条有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几种情形,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如果存在这些情形则不能担任。《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几种情形,以下汇总介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你好,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典型的案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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