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谢邀。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
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迅雷不及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对“公司欠下债务股东要负责吗?”的回答。
公司合规且出资到位则不需要,把承担的注册资本额度亏完为止,但是你的企业要走破产程序。
一、保护股东权益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条款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是不是就是股东的免死金牌?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就可以掏空公司资产,最后逃避债权责任了?
公司法也针对这个问题,也做了防范,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公司必须合规运营,股东必须出资到位,在这种情况之下才可以受到公司法第三条的保护:股东以承担的注册资本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否则还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论:所以,公司要财务合规,股东和公司的财产要分开。
综上所述:如果股东要享受《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承担有限责任的保护,那么必须是在合规的经营情况下,股东和公司的财产要分离,公司财务要合规。
一、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就成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人格,以其自身的全部资产对债务人承担责任。
二、一般情况下,股东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在经营造成的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不正当控制公司,任意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等情况,该控制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四、从你陈述情况来看,你担任的是监事职务。现在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对你而言,最不利的后果也就是如果对外负债过大,清算结束你无法获得公司财产的分配了,但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连带债务责任。这个问答综合了经营所需资金、实缴资金、注册资本三个方面的内容!股东个人是否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无论什么形式的经营主体,在未履行认缴义务时,对个人财产均有影响!根据公司法的要求,通常情况下,经营主体的资产和个人财产必须严格区分!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法人资产与个人财产需要严格区分,不得混为一谈。法人资产属于法人经营主体,哪怕公司只有唯一的老板,也不能把法人资产视为个人财产!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法人主体的老板,对此认识不足,把法人资产与个人财产混淆在一起,在发生偿债义务时,有限责任也会变成无限责任!
虽然非法人经营主体多承担无限责任,但经营主体的资产成本费用不能严格区分的,相应的税法规范对经营主体是会有影响的。比如成本费用的扣除比例等!
根据题主对经营主体用“公司“的称呼,本文以具备法人身份的企业为例(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亏损了,要不要股东用自己的财产——保证正常经营?个人认为,无论是一个股东的经营主体,还是多个股东的经营主体,公司亏损造成经营资金不足时,是有必要根据经营需要,由股东个人出资金,保证经营主体正常生产和经营。这是追加投资或履行实缴义务的概念!
当然,市场的残酷是有目共睹的!公司严重亏损,已没有继续经营必要的,可以选择公司的退出机制!
公司无论选择何种形式退出,债权债务是资产清理的重中之重!股东是否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对经营主体的偿债义务承担责任。主要看公司退出时资产总额、债务总额、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
公司退出时,资产总额可以把债务全部还清的,股东不需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
公司退出时,资产总额不够偿还债务总额的,股东已经全部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不需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
公司退出时,资产总额不够偿还债务总额的,股东把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补齐,就没有责任了!
公司发生亏损流动资金不足时,为保证正常经营所需,股东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或借钱给公司、或追加投资、或履行实缴注册资本。均需要动用股东个人财产。
公司不经营,选择退出的。已履行实缴义务的,不需要股东再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本文不包括股东恶意抽逃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其实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在经营的情况下欠下债务是非常常见的,如果欠债过多,那么就会造成公司无力清偿债务,而公司是由股东出资成立的,那么这个时候股东会需要负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我国法律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的财产,股东如实出资的执行义务,且并没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或认缴的出资额。如果出资的数额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公司的债务无力偿还了该如何处理呢?
1.对开办单位的债务清偿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被撤销、关闭的,有下列两种情形的,由开办单位(参见工商登记档案)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一,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开办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企业注册资金虚假的,开办单位应当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对出资方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成立时,投资者一般有设立单位、股东、合伙人等。投资者全额投资的,应当以企业资产承担责任,不追究投资者(合伙人除外)的责任。投资者不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在出资差额的范围内承担偿债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并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当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
公司面对的债务基本都是比较大额的,这个时候想要找寻什么办法来解决也是不容易的。其实在负债的公司相关负责人面对债务偿还十分艰难,可以试试看这个办法。现在社会上已经有从事债权债务化解的公司诞生了,这样的公司可以帮助债务人去联系债权人,让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平台,从而获得一定比例的积分去购买商品,大额债权可以充当现金去购买商铺、公寓、车位等资产。其中会存在一些服务费,债务人可以付出这一小笔钱就免去了负债的重压,可以有喘息的机会实现东山再起。
因为这样的债权债务化解公司不会催促债务人还钱,而且债务人还可以用自己的人脉资源、商品资源等非资金类的来抵扣债权,对于债务人来说是可以化解债务的一种方式。而对于债权人来说也可以免去苦苦等待的时间,早日变现实现资金流通,从而让自己的债权再次实现价值。对于苦求五门无法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人们,可以试试了解债权置换这种模式,如果还有其他关于债权债务问题可以评论或私信我。
您好,原则上是不可以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一个特点就是股东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所以不能理所当然的让公司法人或者主要股东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除非:
你有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比如说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那么就可以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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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股东需要偿还,以股东的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债务。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得理清我国现阶段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注册形式与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按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公司自身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胶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从上述公司法规定中可知,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我国注册的公司中,基本都是上述两类公司,故不能以股东资产为公司偿债,股东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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