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犯罪如何定罪_精神病犯罪如何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7:59:39 人阅读
导读: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法律上一直对未成年犯罪和有精神疾病的犯罪人持宽容态度,不可否认这非常“人性化”,但法律的庄严不容践踏,在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这让我想...

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法律上一直对未成年犯罪和有精神疾病的犯罪人持宽容态度,不可否认这非常“人性化”,但法律的庄严不容践踏,在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这让我想起了2017年武昌火车站杀头案,22岁的犯罪人胡润东因为热干面涨价问题和面馆老板发生冲突,从而失去理智持刀将老板杀害,手段及其残忍,这是故意杀人。

被捕后胡润东要求做精神鉴定,结果显示嫌犯系精神残疾二级,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胡泽东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他父亲也证实了这一点,最后只是被判了死缓,如果没有精神疾病的话那么就是死刑立即执行了。

但是我们从许某的言行举止没有看出来他有精神疾病的迹象,遇事冷静,心思缜密,日常生活也没有表现出任何异常的举动,所以他将会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退一万步讲,如果许某真的被鉴定有精神疾病,那么非常遗憾,他也会和上述案件一样只会被判死缓,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结果,但法律终归有他的合理性,我们都要遵守,这样社会才能有秩序的发展下去…

首先说一下现行法律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是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家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为完全辨认犯罪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犯罪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有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或者嫌疑人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无论是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管理体制、鉴定人制度、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制度、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制度还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范围上看,我国目前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存在着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 建议: 其一,统一名称。抛开学术界的不同见解,单就现在仍在适用的相关规定来看,对司法活动中精神病的鉴定这一情况就有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等几种不同的叫法,专家观点以为,从这个活动的性质以及目的来看,使用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个概念更为合适。 其二,统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机构。目前为止我国存在两个有资格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机构,即形式诉讼中进行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和其它诉讼中进行鉴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两个主体。个人认为我国应当逐步的将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资格具有中立性的政府指定的或具有一定资格的医院进行。另外对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人员严格的实行资格限定,要求持证上岗。 其三,赋予当事人一定的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有选择的权利,对法院指定的机构的鉴定结论有提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

首先要进行精神病的鉴定. 区分是完全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一直处在发病状态,完全不能认识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如果是前者,可以完全免于刑罚,但是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除外. 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犯罪行为时,具有清醒的认知,处在未发病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完全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可以从轻,减轻,免于刑罚的. 顺便说一句.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不用免于刑罚,关键在于精神病的"程度"是否达到"难以认知,难以控制其行为".医学上的精神病的解释和法学上的解释是不同的,医学更广义一些,刑法的解释是限制解释.

《刑法》第18条规定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中,“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犯罪人家属、监护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依照具体规定和程序鉴定并作出结论。由委托人提供经司法机关核实确认后,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此需说明这并非是唯一依据。享有裁判权的人民法院仍须依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进行综合评判。

  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经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怀疑或医治过为由,要求乡村、街道及社会团体和邻居出证证明犯罪人犯罪时患精神病,以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证明,因无法律效力而不应采纳,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仍应依法判处。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2、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

  3、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对鉴定确认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仍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作出正确的判断,确认采信与否。核心是查证精神病人犯罪时是否处于发病期间以及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就要对案件通过审判进行全面综合评判。

  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当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构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可以理解为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这是适用本法条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在处罚规定上的主旨是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应具备前提条件的。

  刑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应全面理解为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时的处罚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与正常人并无差别;其二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当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为或多或少医治过的客观实际情况,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对精神病人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进行医疗。

精神病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关键看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则担责、无则不担;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不以行为人的供述或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等其他任何依据为准,唯一的依据是司法鉴定报告;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责令严加看管和医疗。


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完全不能控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完全能控制。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与正常人一样负刑事责任。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属于第一种情形。


第三、部分能控制。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种情形是介于前两种情形之间的情况。

1、精神病人犯罪要不要判刑,应当区分情况。

2、《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犯罪同普通人犯罪情况不一样,受到法律制裁也不一样,精神病人犯罪有些情况要判刑,有些情况不被判刑,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精神病人在不能辦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经
过法定程序进行精神病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第二种情况,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该要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情况,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作为精神病人的家属或者监护人,必须严加看管和医治患者,不能放任不管,等到害人害己的时候,为时也晚矣。

精神病人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可以要求其亲属或者监护人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视情况而定。

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扩展资料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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