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续:男女双方都属于正常人,直至婚后三年后,女方精神出了问题,男方提出离婚,法律允许吗?情况是这样的:男女双方都属于正常人,结婚前都是非常健康的,因为婚姻不幸福,家庭不和睦,女方婚后便要求离婚,可是男方迟迟不愿离婚,就在女方在上半年要男方离婚不愿的状态下,女方由于各种原因,在下半年便急出了精神病来(主要是想女儿吧),是这样才有精神病的。
女方患病也不是很严重,是轻微的。
但是男方得知后,拒女方于家门外,不准她踏入家门,更不允许见女儿,甚至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离婚。
女方家人只想男方可以协助把她的病治好,因为女方是因为男方的原因才得精神病的,但是男方不愿,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有什么保护吗?怎么样才能让男方承担起做丈夫的责任呢?*要知道,女方从出生到婚后两年多,都是一个非常健康的人,是因为婚姻问题,才闹出这种病的。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离婚,具体情况如下:
一方婚前没有精神病史,而在结婚之后,突然得病。发病的一方经过多处诊治,病情无法控制而且经医院诊断其精神病再也无法治愈的。
我们也理解提出离婚要求的一方。因为婚姻对一个人来说相当重要,而若一方患精神病,则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在治愈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提请离婚的。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处理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
所以法院在审判中,常常会判决无病一方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数额,应根据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子女负担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人与人多一份理解和宽容,兼顾道义和法律,是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必要因素。
愿大家安康。
小关和妻子小张2007年登记结婚。起初双方感情非常好,彼此之间都心系着对方,有聊不完的话题。小张偶尔犯些小脾气,小关也都不以为意,认为女孩子这样反而更加可爱。
后来小关发现,小张发脾气变得越来越没有节制,理由也越来越莫名其妙,有时甚至在朋友聚会时当面发飙,让大家都很难堪。小关开始怀疑妻子在精神上存在一些问题,于是哄着妻子去了医院做了相关方面的检查,果然被告知妻子有偏执型精神病。这下小关傻了眼:一来长期和精神病患者相处,自己的精神状态也会受到影响;二来偏执型精神病存在遗传的可能性,这会影响到将来的传宗接代。
在没有想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之前,小关只好寄希望于用药物控制妻子的病情,希望妻子的状态能够好转。经过数年的时间,小张的病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二人间的感情也逐渐趋于平淡,争吵更是家常便饭。小关萌生了结束这段感情的念头,但妻子的情况太过于特殊,又听说法律上规定夫妻之间互相救助的义务,实在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段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夫妻之间是否离婚,仍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夫妻之间互爱互助,互有抚养义务,是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到个案,不足以对抗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换句话说,只要小关坚持起诉离婚,调解不成的,法院是会判决二人离婚的。但是,无论是从情理角度还是法律角度,小关应给予患病的妻子小张一些经济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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