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第二次开庭对谁有利_仲裁第二次开庭联系不到申请人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05:07:49 人阅读
导读:这个好办。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接到通知拒不到场,...

这个好办。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接到通知拒不到场,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直接按撤回仲裁处理即可。

既然都已经仲裁过了,剩下的就是执行劳动仲裁的判决,至于交接不交接都是小事情了,根据我的经验,只要不涉及到人财物等重大问题,已经没有交接的必要,如果能够按照人力资源部门规定的离职程序走一圈,肯定更加完美。

劳动仲裁以后,很多人实际上在劳动仲裁之前,就已经离开了公司,双方见面基本上都是在劳动仲裁庭,仲裁结束以后,即使公司同意你继续上班,可能你自己也不好意继续到公司上班了,而且很多人仲裁以后,都不愿意再到公司,对于一般的员工其实交接不交接已经没有实质意义,除非是那种仓库保管,公司出纳、会计等以外,实际其他的人都没有交接的必要。

按照我们公司的常规,对于那些通过仲裁获得公司补偿,或是主张其他权益获得胜诉的人,基本上都不再去公司,关于赔偿金或是其他社保补缴等方面的事情,基本上都是通过电话或是微信与公司指定的部门或是人员进行交流,工资结算等,现在都是由人力资源部门核算以后,到下个月发工资时一并打到员工原来的工资卡,或是员工指定的工资卡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尴尬,我不建议再到单位办理什么交接,不办理交接也不会有什么后果,除非用人单位点名非要你去当面的办理交接的事项,才会去办理交接。

综上所述,在职场中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很多矛盾,但也是合作关系,少则一年,多则十几年,有矛盾但也有感情。之所以要走上对簿公堂的道路,主要还是双方对于很多法律法规问题的认识不统一,通过仲裁其实并不是激化矛盾的手段,而是弥合双方分歧的措施,不管在劳动仲裁中是赢了还是输了,只要自己觉得是公平公正的,我想这就是双赢的结果,至少通过仲裁活动,提升了自己的维权意识,也是一堂法制培训课。

国家应该主动执法,规范企业行为,不要员工一个一个的去维权,太没效果了!

一般是七天,放够一个星期,但如果双方都准备好了,并且仲裁庭也在一个星期后没有案子,就可以开庭继续审理。如果只是涉及到中午或下午下班这个问题,一般就是上班继续,如果是涉及到别地开证明的话,视距离的长短而定,一般就是一个星期。

在仲裁部门调解失败后,应该及时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还是开庭对自己有利,要看你的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请求及公司的态度

1.如果,你是因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而离职的,你想要经济赔偿金,公司调解只愿给你经济补偿金。

建议:赶紧调解拿钱即可。

原因: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而离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即使开庭,公司未足额发工资仲裁员也不会支持赔偿金的,不如早些拿钱落袋心安

2.如果,你是被公司辞退的,且有证据证明,而公司调解的时候只愿给经济补偿金。

建议:还是开庭让仲裁员判吧

原因:法律规定,公司违法辞退,需要支付二倍的补偿金,也就是赔偿金。

现在公司只给经济补偿金,那不能调解呀

还有很多情形,不能一一在这都说出来

总结一句话,开庭还是调解,根据自身情况及证据综合衡量后再做决定

附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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