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和公司财产关系_产权和股权区别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9:33:07 人阅读
导读:首先需要纠正提问者的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法律赋予的拟制人格,所以公司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百分百的...

首先需要纠正提问者的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法律赋予的拟制人格,所以公司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百分百的股权持有者,其在出让自己百分百股权的情况下,实际转让的是股权,只是股权的价格会根据公司的资产而确定罢了。

其次你明确提及的是前夫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让,那么就需要明确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还需要看两人是否对该部分的财产进行过协商约定分割,如果也没有的情况下,那么你前夫在未经你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离婚时你方自然有权利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并将转让行为视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对方少分自己多分割财产。

股权可以转让,但除非公司解散或破产进入清算阶段,公司的财产不得分割。股东进行股权转让,要明确股权与公司财产的区别:首先主体不一样,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法人,由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代法人行使和保管、处分财产。而公司股权属于股东,股东可以按股权的多少行使对于公司的股东权。其次权利性质不同:公司财产属于法人的财产权可以依据法人的意思自治作出处分。而公司股权属于社员权,是股东通过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取得的对公司事项的表决权,其股权转让受到公司组织形式的不同有不同程度上的限制。之所以设置这两种权利,主要是现代《公司法》就是为了将公司的财产和管理权的分离。使得出资人无法任意处分其财产,也无法直接的管理公司,从而确立法人制度。

我曾经操作过多次股权变更。

先弄清楚几个问题;

公司认缴的注册资金是多少?甲是实际控制人,但公司的股东具体有几个?分别占多少股份?

现在不知道公司股权架构和注册资金,我只能按甲实际拥有100%的股权、注册资金低于300万来分析:

首先是公司估值问题。你所说的300万公司资产,其实是双方对公司的估值,并不是公司的实际资产。不过这个影响不大,股权转让价格是按估值来计算的,公司资产只是确定估值的一个参考。

其次根据你的描述,你在财务和股权方面的知识比较匮乏。如果按你设想的结果去操作,未来的风险相当大。风险来源于几个方面:

1.公司资产是有问题的,9台挂靠的车从法律上和财务上都不属于公司,未来双方合作不愉快,这9台车势必会成为矛盾点。而根据我的经验,如果没有事先做好约定,长时间下来,合作不愉快的概率很大。

2.双方各占50%的股份,这个是很不合理的。很少有公司是这种股权架构,最起码也是51%和49%,保证实际控制人是大股东。

3.公司的财务肯定不规范,甲方一人经营公司的时候问题不大,但是新股东入驻以后,这就是个隐患。

我给两个方案,一个是按你的设想去实现。一个是我的个人建议。

方案一: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把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乙方,价格为150万。因甲方欠乙方150万,这个可以双方抵消的。在合同中约定好即可,乙方不用另外支付给甲方股权转让款。这个合同最好找个律师来做。另外到市场监督局把公司注册资金改为300万,股东按你的设想变更,这个找个代理记账公司来操作。至于公司资产,不需要认定,把公司的财务账目做规范即可。这个方案中,其实注册资金不改也行,改了是为了各种资料一致,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至于公司注册资金是认缴的问题,这个只有看了资产负债表才能给出建议。

方案二:双方认可公司估值300万,是基于公司有10台车的基础上。实际上甲名下的一台车和公司没有关系,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的8台车,签合同的时候想必也是以甲的名义签的,也和公司没有关系。公司实际只有一台车,那对应的应收款恐怕也有问题,客户关系的价值也大打折扣。这样看,公司主要价值其实是甲这个人,甲本人实际拥有9台车和这9台车对应的应收款,客户关系也属于甲。离开甲,公司的价值很低,所以我建议乙不要这样操作。因为乙未来的权益完全取决于甲,没有任何保障,不如现在持有债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担心债权没有保障,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比如要求甲把车抵押给乙、把公司股权抵押给乙等等。

最后,提醒一下,公司的估值和资产是两码事,股权转让价格双方认可即可,并不需要确定公司资产是300万。

产权是经济学领域名词,范围很广,通常所有财产的所有权都可以用产权来理解,即财产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房租、土地、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的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等。

股权特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但日常生活中通常用来称呼一切企业形式的财产份额。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股权是产权的一种。

股权与治权分离是现代公司管理的一种进步,但是不代表股权不影响治权,股权比例主要几个方面,

第一,决策权,股权比例有两个关键的比例,是50%和2/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以需要股东批准的一些事项,能够左右这两个比例,也就意味着决策基本会被通过

第二,治理权,股东选举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决策公司治理层,通过这样的关系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意味着是否能左右董事会

第三,利润分配比例,企业盈余分配,一般按照股权比例分配,所以股权比例意味着分配比例,

第四,有限责任,股权比例意味着你对按照比例对于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倒闭,按照出资限额承担责任。

总之,股权比例意味着责任与权利的比例。当然如果章程里有特殊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另说。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具体形式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人,本文不再赘述。本文重点谈谈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自然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的不利因素。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在偿债环节,公司资产不足于偿付债务的,股东承担以注册资本为上限的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在股东履行法定偿债义务时,注册资本的多寡为上限,股东承担多少偿债义务!

当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法人主体的资产混同了,上述有限责任的金钟罩即被打破,股东在履行法定偿债义务时,承担无限责任!这样的无限责任体现为,股东个人财产+家庭所有财产(扣除必要的生活所需)承担无限偿债义务!混同的直接结果,给家庭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股东财产与公司资产须严格划分,切勿混同!无论是无意的,还是蓄谋的,根据混同举证倒置的原则,股东不能自证清白,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个人财产与法人资产混同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个人财产与法人资产混同的表现形式和建议

1、无意识的资产混同

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别是中小企业业主,一门心思扑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财务核算没有严格区分股东财产与法人资产,或者业主对混同认识的不足,我行我素,财务人员没有办法严格划分股东个人财产与法人主体资产!

由于中小企业资金有限,个人与公司资金互相拆借,个人股东拆借公司资金超过3个月,相关法律即可认定为混同!一旦发生偿债责任,会计账簿的记录是重要的证据!这是在自证混同!

建议:加强股东和相关管理人员对于混同概念的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和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独立!

2、蓄谋转移公司资产

现实工作中,中小企业蓄谋转移公司资产的情况并不多见,一代代创业者把企业当成几辈人的心血!但确有少部分举步维艰的经营主体,在极端情况下开始动歪主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伸手必被抓!

本文重点说说分红!一个自然人控制的公司法人组织,股东的意志有时候胆大过法律!

众所周知,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自然人股东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为逃避纳税义务,聘请“纳税筹划精英团队”,实质分红款,长期挂借款、不明就里私自转个人账户等形式实属不够理智!纳税筹划者能跑,股东跑的了吗?

建议:遵纪守法,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一、关于股权和期权的区别

1、股权激励角度股权和期权的区别

人们关注股权和期权的区别,多数是基于股权激励角度的考量和应用。

股权激励的三大核心方式为限制性股权、期权和虚拟股权(分红权、激励基金),但无论哪种方式,都涉及到股权(分红权)授予和业绩考核问题。通俗点说,限制性股权就是先授予员工股权、后进行考核解除锁定,期权就是先进行考核后授予股权。

2、股权和期权的释义

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兼有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其中人身权益体现为表决权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财产权益体现为通过分红等方式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股权期权是公司给予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在一定期限内(行权期限)符合特定条件(行权条件)的情况下,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行权价格)购买公司股权的权利。

二、期权激励方案注意事项与要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无论是采取限制性股权方式还是期权方式,最核心的目的是激励员工,因此,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意事项应当围绕取得最佳激励效果来展开。

1、期权份额分配客观公正

每个员工期权授予数量的分配确定,应当参考岗位职级、绩效考核、个人资质能力、入司年限等因素,制定一套科学、客观的分配计算体系,以确保期权份额分配时的公平、公正。期权分配时,公司或者大股东应当切忌因个人好恶或者关系的亲疏而随意分配期权数量或者因个别人而打破整个分配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股权激励的股权或者期权份额的分配至关重要,否则,激励可能变成激戾,造成团队内部的不和谐甚至不稳定因素。

2、行权条件(绩效目标)适中适度

对于期权的行权条件,一般是结合相应考核年度公司的业绩目标实现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确定,在设定公司业绩目标时,应当本着适中、适度的原则(可以通俗理解为“跳一跳,够得到”的标准)确定,目标过低员工可能躺着拿股权,目标过高员工可能丧失为之努力的动力,都达不到激励效果。

3、退出机制提前明确

由于各种因素影响,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其期权或股权需要转让、退出情形再所难免,因此,方案中应当提前明确退出机制,即各种情形出现时相应期权、股权的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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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交代的并不清楚到底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公司之间财产混同,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个别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既然是财产混同了,那么其必然存在共同的特性,简单来说如下:

所谓财产混同也就是说公司的股东破坏了公司有限责任的红线,导致公司的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之间的分界线模糊甚至不存在,那么套用“揭开公司的面纱”的原理,原来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这个原则适用的前提是股东和公司的财产分界明确,没有混同。既然现在被破坏那么股东个人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超越其认缴的出资范围承担责任。

而财产混同的根本性特征就是股东并未遵守财务的相关规定,将公司的财产挪作个人财富进行处分,例如我们常见的股东从公司账户借支款项但并未出具任何股东会决议或者正常的财务凭证;例如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本属于公司的款项,而且事后并未将该部分款项返还给公司;还有我们常见的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直接处分公司的财产然后款项归其个人所有。

这些都足以证明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混同,其所有的原则和出发点就是股东在没有合法程序以及合理的财务制度支持下就单方面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实际上也间接侵害了公司对外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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