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规模_采矿许可证申请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8:32:50 人阅读
导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金属非金属矿产办理采矿权阶段需要两个证,即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根据开采矿种对应不同级别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现改为自然资源,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应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中:

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文件后面的附录可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为:1煤 2石油 3油页岩 4烃类天然气 5二氧化碳气 6煤成(层)气 7地热 8放射性矿产 9金 10银 11铂 12锰13铬 14钴 15铁 16铜 17铅 18锌 19铝 20镍 21钨 22锡 23锑 24钼 25稀土 26磷 27钾 28硫 29锶 30金刚石 31铌 32钽 33石棉 34矿泉水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有以下几条:

(八)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九)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一)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二)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三)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四)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因此,刨除去以上这些,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基本就归于市、县,一般通俗意义上说三类矿产基本就是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证了,如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二类矿产一部分归市级,一部分归省级。像石灰石这种规模中型以下的就是市级发证,大型以上的归省级。长石矿矿物含量大于10t的就归省级,小于的归市级。

所以,一般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办理基本不用通过省级国土资源厅审批,一般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就可以了,甚至到县级。

但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最终发证机关还是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至少辽宁是这样的。

像要开矿,两证缺一不可。

一、二者内容不同:

  1. 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
    1. 采矿权出让合同是采矿权人依法将已获得的采矿权出让与第三方时所签订的合同。
    2. 二、二者规范主体不同:
      1. 采矿许可证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主体是采矿权人。
        1. 采矿权出让合同是采矿权人将采矿权出让给受让人,主体是受让人。
        2. 三、二者核发机关不同:
          1. 34种重要矿产大型规模以上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34种重要矿产中型以下矿山(含中型)及34种重要矿产之外的其他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
            1. 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生效,首先采矿权人满足出让资质、受让人满足受让资质,之后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采矿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2. 总结,通俗点说,前者是获得采矿权的证明,后者是出让采矿权的证明。

《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第十六条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审批进行了阐述。 200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对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国土资源部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分类表 备注:矿产储量规模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具体参考《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采矿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向采矿企业颁发的,授予采矿企业以采矿权的正式法律文书。

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特定矿种开采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布。向乡镇集体矿山企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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