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能和解吗_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1:03:16 人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法院调解仅针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典型的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一些案件。那么刑事案件法院怎么调解呢?首先要求的是加害人承认犯罪。(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给其...

刑事案件法院调解仅针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典型的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一些案件。那么刑事案件法院怎么调解呢?首先要求的是加害人承认犯罪。(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给其身体、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产生的影响。(3)与犯罪行为结果有关的人叙述他们的感受。(4)在对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之后,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目,从而帮助确定加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5)所有的与会者都可以对加害人如何补偿、如何解决犯罪事件发表意见。(6)最后的环节,在听取了所有的与会者意见后,调解员主持和解参加人达成和解协议,督促与会者签署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应当对整个和解过程的进行及各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指出,并建议予以纠正。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可以的,可以在预审阶段和公诉阶段甚至审判阶段和解,但是和解首先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其次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和解,《刑诉法》明确规定有可以和解的条件和不可以和解的情况,以下为法条: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扩展资料:

公安局把案件移交检查院,说明侦查结束——侦查终结(但也不排除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分为立案侦察、提起公诉、审理判决、刑罚执行四个阶段。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是:

(1)犯罪事实、 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案件,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对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写出“起诉意见书”;对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应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

对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羁押中,应立即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时,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免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

刑事案件属国家公诉案件 私下和解无用 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先说一下,刑事案件的和解,是一种量刑情节,不是定罪情节。

刑法上分为定罪和量刑,定罪就是够不够成犯罪,量刑就是要不要判刑,判哪种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判多久的刑。所以,和解更多是关于量刑的部分,与定罪关系不大。

和解, 一般都是有被害人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都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被害人需要获得补偿或赔偿。一是刑法只管定罪和量刑,所以没有规定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赔偿,虽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判决赔偿的金额都会比较低;二是就算法院判了赔偿,如果被告人不履行这个给钱的判决,法院强制执行也很麻烦,毕竟家属如果不愿意承担,那很可能被告人就没钱了。所以,还不如规定一个和解,被害人可以早点拿到钱,甚至可以多拿一些钱补偿自己受到的伤害,而由于被告人可以判的轻一些,他家属也愿意帮忙给钱。毕竟,很多被害人还是很需要钱的,没钱救急的话,判被告人再久对被害人来说都没用。

另外,刑事和解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和解程序,检察官和法官都要参与,针对的是部分轻微案件;另外一种是属于广义的和解,即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行和解,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签订和解协议,出具谅解书,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刑事和解程序是一种制度,有法定的程序,如果选择了适用的话,检察院、法院要走这种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而后一种只是法院规定的一种量刑的考虑情节,没有法定的程序,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但总的来说,这两种都对量刑起到比较大的作用。

和解也要被判刑,只不过是缓刑,案底肯定要留下了,案件名称跟这个没关系,只是对方报案了,那时候不知道你方的名字,所以是对方被伤害,赔偿要通过公安机关,不要私下沟通,到时候对方不承认不产生法律效力就白搭了,赔偿对方叫有悔过情节,并得到被害方谅解,基本就不会被判实刑,判个缓刑不用真的进去坐牢,但解除估计不能。

这里要分好几种情况,因为你没说清楚在哪个阶段反悔的,所以我只能概括的说下。原则上一个刑事案件的刑事部分是不能和解的,但是民事部分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和解掉。但有的案子,在公安阶段,因为比较特殊,双方都有过错,处于和谐社会不想把事情搞大考虑,所以公安机关对双方都会进行一个调解,调解成功了,案子就撤销了,这样的案子,不能反悔。但你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至于法院会不会受理,就不知道了。如果作为刑事案子,民事部分在公安阶段的双方和解了,而在开庭审理时反悔了,法律是允许的。如果在法庭判决以后或者二审当中反悔了,那是不可以的。

刑事和解是一种进步,从某种角度上说,传统刑事案件程序会产生一种不太好的效果,就是公诉机关“窃取”了被害人的痛苦,由他们代替被害人参与本来是两造双方之间的事,而被害人几乎被边缘化了,最终公诉机关成功地把犯罪人丢进了大牢,此事就结了,好像大家都很高兴,但实际上,被害人的话语权被无视,他们受损的利益一般也无法得到恰当的弥补(即使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刑事和解的出现,可以让被害者在诉讼程序中获得更多主动性,被害人与加害人在一起当面协商,这一方面是给被害人提出条件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是相互谅解心灵重建的过程,要达到社会和谐的目标,这比硬生生的宣判有用多了,因为这种方式更加尊重个人的尊严。但是刑事和解也会有问题,就是会引起“花钱买命”的质疑,会进一步造成贫富之间的冲突,如果杀了人只要给被害者一笔钱就不用被起诉,这是多么危险的情况。所以刑事和解被限制在轻微刑事案件范围,从司法实践方面看,一般适用在轻伤害,小额盗窃(尤其是高校内的盗窃),还有典型的过失犯罪比如交通肇事。不管如何,刑事和解确实是一种进步,随着社会进步以及诉讼制度的完善,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该会扩大。

个别可以,比如自诉案件、数额刚够立案的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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