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包括_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1:28:09 人阅读
导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合同的条款 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法,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2.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可以分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法定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约定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法定义务是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约定的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3.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有将此情形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利于保险人及时查勘现场,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和程度以决定是否向被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因此,各国保险立法一般均有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规定。5.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因积极施救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并在保险金额之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6.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合同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您好,一、投保人有哪些义务要履行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 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二、保险人有哪些义务要履行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及时受理报案和尽快查勘,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未进行查勘或给出处理意见,造成损失难以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为准;及时核赔义务;对在承保中获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秘密、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可以将上述条款规定概括为明确说明义务、及时理赔义务和保密义务。这是保险人的自我约束条款,比对投保人的要求更为严格。实践中,保险人通常都不能完全做到这些规定,从而造成违约。

1、如实向保险人告知有关投保标的的重要潜在风险;

2、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保险人针对投保标的的风险询问;

3、投保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向保险人报案;

4、对保险事故采取积极措施,降低损失;

5、向保险人说明事故原因;

6、向保险人提供理赔所需要的材料;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对保险人询问和投保单列明的事项,投保人应主动、如实向保险人说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相关情况。投保人的这项告知义务是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只有投保人将相关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才能搜集到保险标的相关风险信息,对是否承保或者是否提高保险费率做出准确的认识和判断,从而确定是否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保险人扩大投保人告知义务范畴的情形,而主张拒绝赔偿,损害投保人及保险受益人利益。对此,《解释(二)》就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规定了几项原则: (一)告知内容规定为投保人明知的情况 (二)告知内容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 (三)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直接拒绝赔偿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投保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保险法》第十六条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若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即使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情形并收取保险费的,其解除合同的主张就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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