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捕复议_检察院不批准公安会申请复核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3:07:54 人阅读
导读:问题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


问题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但是,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不予批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不接受的,公安机关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上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核以后,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问题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予批捕决定有错误的,很少有启动申请复议或者复核程序的,而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来对待案件。

1,疑罪从无,或者是证据不足立即释放。

2,补充侦查,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然后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

3,认为检察院的决定存在错误,启动复议复核程序。

4,绕过检察院的批捕环节,采取刑拘直诉的方式将嫌疑人移送起诉。

以上四种方式中的第四点中提到的“刑拘直诉”,是指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法律争议等不需要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拘直诉”的方式移送起诉。但是,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将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案件也采取刑拘直诉的方式移送起诉,是值得商榷的。

我个人一直固执地认为,刑拘直诉的诉讼方式存在许多弊端,应当予以纠正。毕竟,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而是否批捕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一旦绕过批捕程序,那么就少了一个监督环节,会造成“刑拘直诉”被乱用。

  取保候审后,公安局还要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1. 《刑诉法》第70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2.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3.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一般三日内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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