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_医疗事故怎么维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5:40:18 人阅读
导读:手术的原因是意外事故还是疾病?疾病造成的医疗意外死亡,这块还比较空白,一般都进入了医疗事故鉴定,看有无过错。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

手术的原因是意外事故还是疾病?

疾病造成的医疗意外死亡,这块还比较空白,一般都进入了医疗事故鉴定,看有无过错。



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发生医疗意外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中,需要结合具体诊疗情况判断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你这种情况是属于新生儿缺陷出生的纠纷,构不构成医疗事故得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才能得出结论,但是还是存在未进行告知义务,侵犯孕妇及家属知情权,以及是否选择分娩的权利,可能也会构成侵权,承担一定的责任。

随着医学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产前医学检查预先判断胎儿出生后是否会带有先天缺陷成为可能,但由此也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引发了近年来争议不断的缺陷出生纠纷。缺陷出生纠纷指的是由于医生检查中的过失,未能检查出胎儿存在的先天性缺陷,或者未向孕妇及家属进行充分告知,致使孕妇没有选择实施堕胎手术生下缺陷婴儿而引发的纠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有优生优育的规定,而且允许在发现胎儿缺陷情况下终止妊娠。实现优生优育的前提是充分且准确的信息掌握,《母婴保健法》对此做了专门规定,赋予了医疗机构提供信息的职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有所选择或保留。若出现误诊、漏诊或其他过错,无疑会损害患者的知情权。

假如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由于过错出现误诊、漏诊,导致本应能够检查出来的新生儿存在的缺陷却未能检查出来,或者是检查出来了也没有告知,最后导致了有缺陷的新生儿出生,这样毫无疑问地侵犯了胎儿父母的知情权,如果检查出新生儿存在严重缺陷,他们可以选择生或不生,但是由于医院的过失导致有缺陷的新生儿出生,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包括对其父母和家属的精神损害以及治疗孩子所带来的一系列的财产损失。

综上,假如是由于医疗机构的义务人员的过失导致缺陷新生儿的出生,那么这种情况之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如医疗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也无法检查出新生儿存在缺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缺陷新生儿的出生不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导致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就没有责任了。

要看医院的流程有没有过错,而这需要请专家取证。如果医院及时向血站申请了用血,但血站就是没有了,那是谁也没办法的事,医生也没有办法给你变出来吧?如果医院没有,但又没有及时申请,血站有血的情况下,那肯定是医疗事故。

说点题外话,现在网络上充斥着一片我就不献血,凭啥用血还要给钱等等言论。首先说说这话的百分之百没有献血过,只要献血满400cc,用血是免费的,但是,仅限本人。其次,简直是愚昧,医生才占全中国人口的多少?从概率上来说,说不献血的这辈子不少人绝对会有用血的那天。人人都不献血,你想用的时候就不是钱能解决的事了,到时候你就是拿着几万,又哪去几分钟内找合适你用的血呢?尤其是那些自身血型比较罕见的,真的要自己平时多去存点血,不然到时候哭都哭不出来。

情绪宣泄是最快的,最简单的,但也是最无济于事的。

我以前就看头条上别人说剖宫产的时候能听到刀划皮肤的声音,还能感受到孩子从肚子里拿出来的感觉。以此为背景。

19年8月末我剖宫产,在产前我就了解剖宫产的手术顺序,麻醉顺序就怕对未知的东西感到恐惧。

麻醉过程一切顺利,也没有疼痛。打完麻醉几分钟了主刀医生还没到,我就心里想这啥医生啊怎么还不来呢,我这脚都躺麻了。

后来麻醉师拿棉球擦我肚子问我什么感觉,我说好像你拿东西扎我一样。然后他说不是这个感觉,我是问你凉不凉。我说不知道凉不凉,其实我内心是以为麻药得半小时才能起作用的,所以想多拖一会儿时间,害怕生剖。虽然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会认为得半小时麻药才能起作用。

后来主刀医生到了就和副刀站在我身体两侧,然后就听见刀具和铁盘碰撞的声音,得过了两分钟了还是这样的声音。我就想这咋数手术用品数不完了?那咋还不给我开刀呢?我一点也没感觉拉我肚皮呀,也没听见划我肉的声音呀。我就一直躺在那四处看手术室,突然想起来据说看手术灯可以看见自己,我就抱着看见血呲呼啦的画面的心态看的,没想到看见一只小手在向上伸着,然后我就不敢相信的瞪大眼睛看着。副刀又来压我好像是胃那,压了几下,后来我就看见我的崽儿被放在小推车上面了。一切都好不真实,不敢相信那是我生的孩子。

自从孩子从我肚子里拿出来我就一直看着她,好像看不够。之前脑补的见面场景也没出现,不过唯一肯定的就是之前担心她脏担心她丑我下不去嘴亲她这个场景没有出现,因为她比我想象的好看,医生也没有让亲,就是贴贴脸。后来宝宝就被抱走了,我在手术室继续缝针。这次我一直盯着手术灯,数着医生剪了几次手术线缝了有几层。不过数的稀里糊涂的早忘了到底缝了几层。

手术过程中除了打麻药的时候有蚊子咬一样疼一小下,和往腰椎里推药酸胀一会儿以外没有什么不适感。一直听医生护士聊另一个医生的婚姻生活,唯一停止闲聊的一会儿,听主刀和副刀说这个膜咱俩弄得有十分钟吧,差不多得有了。

不是说医生能闲聊说明你的情况一起都在他们掌控之内,没有问题。他们不聊了才是麻烦的么。所以我很庆幸自己和宝宝现在都很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于此,我们应做以下理解,首先,必须是为了保护伤病员的生命与健康;其次,必须是伤病员的生命受到了严重影响,具有生命危险;其次,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再次,采取的紧急措施损害程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最后,医务人员在抢救的过程中要尽职尽责,恪尽职守。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院是个险象环生的地方,病人的病情千变万化,需要医生根据经验快速判断,用医术拯救生命。这对医生和护士的专业能力、职业精神要求很高,同时,也确实会有一些差错出现,而一旦错误诊疗,就可能会伤害到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此时就会出现医疗纠纷。这时作为外行的家属和病人,该怎么维权呢?

医疗事故纠纷属于侵犯人身权一类的侵权纠纷。该类纠纷中医疗机构与患者所处地位的差异,使得患者往往手足无措,不知该何去何从。笔者作为律师,经常都会面对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答疑解惑之际,不免想对该类纠纷的法律实践进行总结,以期可以带给读者些许启迪,亦或茶余饭后无聊之际的消遣。

医疗事故发生以后,作为患者一方到底该采取哪些手段才能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对自身亦或亲人的“不幸”给予最好的回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实际上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医疗机构在整个诊疗过程中要存在过错,也可以理解为无过错便无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下便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呢?

第一,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操作规范,对诊疗过程中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若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的;

第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第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四,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

以上所列是医疗机构构成过错的主要情形,但并非涵盖所有类型。患者要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前提必须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民事纠纷中,永远逃不开证据以及举证责任这个永恒的话题。医疗事故纠纷作为侵害人身权益的一类,既与其他民事侵权纠纷有共性,但同时也有其特殊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明。该类证据一般包括挂号单、缴费单、病历、出院证明及可以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其他证据。

作为患者一方,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及时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一、收集整理挂号单、缴费发票等就诊依据,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复印病历并要求医疗机构封存病例;

二、尽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损害责任鉴定;

三、尽快联系专业律师确认赔偿范围,并预估大致金额;

四、拒绝医闹,理性协商。这几年,医闹现象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法律对医闹的处罚也有相应的规定,甚至不乏被处以刑法处罚的案例,因此,应尽可能冷静理性的维权,以免造成因维权不当而身陷囹圄的尴尬境地。

大量的实践证明,医疗事故纠纷的争议解决,宜由医患双方平等协商来处理为原则,比其他的途径更能最大限度的争取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最后,期望自己所讲的零零碎碎,能给大家在处理该类纠纷中有一些帮助,以期让患者及家属的不幸得到最大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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