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关同工同酬规定_啥叫同工同酬?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8:53:23 人阅读
导读:2009年的《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2013年的《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2009年的《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013年的《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招待;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在编人员和编外人员工资收入确实差距大,比如说我就是一名编外人员,实际上又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政府每年支付的各项待遇也不过四到五万元。而在编在岗人员可能精神文明奖+年终考核奖超过了我们一年的待遇,而且我们的待遇中还包含了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个人和单位部分。真正个人的工资一般也就两三千元,这样的待遇已经四五年没变了,刚刚够花,想要养家糊口很难。

大多数编外人员实际上都感觉跟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工作差不多,该坐窗口都坐窗口,该接电话都接电话,甚至像一些辅警该办案子一起办案。但是就是由于身份的区别待遇,待遇差距太大了。

说实话,随着时代的发展确实政府一些岗位设置不足,有一些低档岗位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比如说窗口服务和政务电话的信息。但是管理上应当严格区分开,不能造成编外人员顶替编制人员工作的情况,那很容易形成攀比。

另一方面就是全面推动聘任制,让真正的能者上、庸者下。不能说有编制就是护身符,不干活也可以享受超高的待遇。目前,国家在非基层医院和高校已经实践了全面取消编制,采取聘任制的做法。确实可以做到同工同酬了。

第三种方法,只能靠个人努力了。通过个人学习考取相应的编制,那都能享受到编制内的待遇。其实很多编外人员也清楚,编外人员的使用较为随意,很多都是走关系进入。没有进行严格的公开招聘考试,或者公开招聘考试就已经宣布了待遇情况,大家都是自愿的。

综上所述,未来随着编制管理的越来越严格,不可能出现随意给编制的情况。不过,对于编外人员的管理也确实应当建立起科学的管理机制,给他们建立完善待遇晋升机制,不是不管学历高低、工龄长短、工作好坏都一个工资待遇,那样是不科学的。

只有毛主席的时候是同工同酬

肯定是同工同酬正确呀。

从法律层面来说,国家也是支持同工同酬的。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第七条也有提及,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所以同工同酬是劳动者的权利,不实行同工同酬原则上是违法的。

而从社会层面来说广大劳动者也是支持同工同酬的。如果两个人在同样的岗位做着同样的工作,并且表现也差不多,如果两人工资收入差不多,并不会有什么矛盾;而如果一个人工资收入远高于另一个人,那将在企业内部建立矛盾埋下隐患,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并不利。

但是,劳务派遣这个做法让同工同酬成为了一个笑话。在我国的许多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了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他们做着和正式工一样的工作,却领着更低的工资和更少的福利,这也被社会上的人民所诟病。

虽然法律规定了同工同酬,但是企业可以通过给员工设置不同的岗位来规避这一规定,而且同工同酬对于福利奖金等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一致,因此身份差异不能解除,同工同酬永远只是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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