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_行政复议结果影响行政诉讼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7:32:27 人阅读
导读: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有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之分。

这个他们之间是有一定区别的,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是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以复议机构为被告。

但是,如果在申请行政复议以前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的,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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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解决纷争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解决行政争议。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纷争解决的机关不同以及依据的程序不同

两者是如何衔接呢?

1、“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

在原告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如果同时选择了复议和诉讼,则应复议在先、诉讼在后,而不能在诉讼之后再申请复议,更不能复议和诉讼两种程序同时进行。

2、复议前置的情况

先复议,再起诉,即复议前置。主要的类别包括:

(1)涉及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要先复议。

(2)税务、税收方面的行政行为。纳税人应当缴纳多少税、多少滞纳金等,主要是涉及缴多少的问题。要不要缴纳可以直接起诉。

(3)知识产权方面规定。对商标、专利不予认定、不予申请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应该首先向商标委员会和专利委员会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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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救济手段,两者基本上是并列的。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行政诉讼属于司法监督。如果选择复议,法定期限内不能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就不得申请复议。如果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复议,然后再提起诉讼,也就是复议前置,法定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也不得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本身也是行政行为,是行政系统内部审查。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你的问题是有争议的,所以对我的回答不足之处,请l谅解指正。

行政诉讼:具有良好的公正性 。行政政案件起诉难、受理难、审判难、执行难,这是人所皆知的。行政复议:在救济、监督和效率等方面要优于行政诉讼。而复议机关本身就是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在传统的请示、命令管理模式下,上下级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体化的关系,难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两者比较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

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被告一般情况下是相同的,都是行政行为主体,但有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提起行政复议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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