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是调整什么的法律_婚姻法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8:13:09 人阅读
导读: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特征: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及其性质,决定了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点:⑴婚姻法是适用范...

  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及其性质,决定了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⑴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广的法律。因为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现实的或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

  ⑵婚姻法是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的法律。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⑶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对这方面的身份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严格的规定,是为了妥善地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

既然离婚率居高不下,修改婚姻法引入合同制,一年或三年或五年一签行不行?

当然不行!你的想法虽然别出心裁,另辟蹊径,但不可取,也没有可操作性。有悖于婚姻需长期稳定的实质!

现在的离婚率高,因素很多。主要原因还是人们自主意识的觉醒;自身经济能力的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

这些因素,为每个人有了可以自主决定想过什么样的生活;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提供了便利条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细胞生病了,应该想办法修复,而不是病急乱投医。

你的建议只会让婚姻关系更凌乱,更苍白,更虚弱,更不堪一击。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家庭生活不稳定,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孩子。今天还没有适应所在的环境,明天又要到一个新的环境中生活,这会让孩子无所适从,毫无安全感可言,更不利于孩子的人格塑造。

其实,婚姻的稳定还是取决于人的因素。合同订得再细致,再好,只要针对的是人,都有漏洞可以钻。

一份完美的婚姻合同,留不住一颗不安分的心;留不住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

所以,维系婚姻的稳定,保持婚姻的健康,是每个走进婚姻的人共同的责任;为我们爱的人和爱我们的人。

作家琼瑶说过:“婚姻本身就是平静无波的东西,当止水并没有什么不好!要知道,湖水越深,水越平静,感情也是如此。”

既不要对婚姻期望过高,也不要把婚姻不当回事。只要能平淡从容的对待婚姻,婚姻自然会给你一个温暖的拥抱!

只要人们杜绝草率结婚;率性离婚,在观念意识上提高对婚姻的认识;明白婚姻的责任;加强自我的道德修养;离婚率自然会下降。

法国作家蒙田说:“美好的婚姻是充耳不闻的丈夫和视而不见的妻子。”

所以,用心去经营好自己的婚姻,远比修改婚姻法引入所谓的合同制,来得更可靠,更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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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在新时期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修改完善。

2、婚姻法的法律条文修改后,吸收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新高度,值得每一个人学习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对男女双方依法结婚的条件和登记程序以及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用法律加以规范。如果一方已经死亡,【即丧偶】那么婚姻关系就因为一方死亡自然终止,结束了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只对产生,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调整,对【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形,不予调整,因此丧偶没有在【婚姻法中】进行规定。这是我的解答。如果网友赞同接受我地解答或者采纳我地解答,请你给个评价,以示鼓励和尊重

陈律师之所以会选择这个问题来进行回答,是因为这个问题非常具有普法的意义。事实上,有很多法律从业者可能都没搞清楚我国现在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对于老百姓而言,可能就更加不清楚了。所以,陈律师觉得很有必要将这个问题来进行一次深入的普法。

首先,先回答一下问题,提问者是1991年形成的事实婚,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之前,且双方的事实婚姻处于连续状态,故该事实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我们来深入的探讨一下我国到底保不保护事实婚姻?用词准确一些,应该说认不认可事实婚姻?用一句话就可以回答,民事上不再认可,刑事上部分认可。

什么意思呢?大家知道,《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调整的是关于婚姻关系及由此而延伸的家庭关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采取的是婚姻登记制度,即以婚姻登记作为唯一的法定婚姻生效条件。传统的婚礼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意义,仅仅为一个仪式,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在1994年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1994年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而形成事实婚姻的,法律不再保护,例如事实婚姻起诉离婚的法院会告知只能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于双方的财产也不按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确实出现了财产混同,按共有财产处理。总而言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事实婚姻并非婚姻关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执行。这就叫做民事上不再认可事实婚姻。

那么刑事上部分认可又是什么意思呢?根据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面的重婚就不仅仅保护的是登记婚姻,还包括了部分的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虽然该批复后来被废止,但实践中追究刑事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仍然按照此执行。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前婚为登记婚,后婚为事实婚时,法律会追究其重婚罪的责任。至于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为登记婚,以及前婚与后婚都为事实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则尚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追究,也有观点认为不应追究,由于该部分尚未形成统一观点,故陈律师说目前的刑事法律仅仅是部分认可。其实这个问题也比较好理解,如今全国的公安系统是统一联网的,任何一个人进行了登记结婚后,用同样的身份肯定无法再进行登记结婚,所以如果前面的婚姻无法解除,后面的婚姻势必只能以事实婚姻存在,如果法律不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那么重婚罪将形同虚设。重婚罪追究的是行为人明知我国为一夫一妻制度,还恶意违反并破坏该制度,对于这样的行为当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普法最好还是结合案例,这样更加容易让人理解并记住,陈律师就说一个亲自办理的重婚罪案件吧,出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于当事人的姓名就以某女代替,请大家理解。这个某女的故事还是非常悲催的,很不幸的遇到了一个典型的极品渣男。她比这个渣男大10岁,但她因为面容姣好,收入又高,这个渣男就对其进行疯狂的追求,而且声称丝毫不介意她比他年龄大,会爱她一生一世。虽然她动摇过,但还是被渣男的“诚意”所打动,嫁给了渣男。两人结婚了10年,迟迟没有孩子,某女年龄又渐大,怀孕的希望越来越小。于是渣男在其父母的怂恿下找了小三,并很快的令小三怀孕。某女对此毫不知情,直到一天她回到家发现门锁被换,进不了家。渣男和渣男的公婆在屋里直接对外面的她喊话说,家里只让那个小三住,她被直接驱逐了!气愤的某女打电话报警,民警却被渣男告知早已和她离婚,并拿出了伪造的离婚判决书,于是民警也没有办法。某女只能很委屈的带着自己唯一的从家里甩出来的装有自己个人衣物的箱子离开了这个家。某女找到了陈律师,希望寻求帮助,但经过陈律师的仔细咨询,发现某女虽然和这个渣男结婚了10年,但居然没有任何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其分割!两套房与两辆车全在渣男的父母名下,渣男10年没有工作!全靠某女一个人的工作养家,渣男最为值钱的就是某个网游的账户,据说光装备就花了近50万的人民币!经过这么仔细分析,某女如果起诉渣男离婚,有可能还得给渣男倒过来分割她的钱,得不偿失!而且某女主要还不是想要钱,就是想出口恶气!为了实现某女的目的,陈律师经过通盘考虑,认为走离婚诉讼不见得有好处,也难以实现出气的目的,但可以想办法去弄渣男的重婚罪!但按照重婚罪的规定,仅仅是同居生活还不够定罪,还需满足以夫妻名义这个条件!而要举证渣男和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经过陈律师的询问与调查,发现这个小三确实怀有身孕,但是未婚先孕毕竟是件丢人的事,所以一直在催渣男结婚。而渣男不知道哪来的自信,居然连与某女的离婚官司都赖得打,认为直接把某女扫地出门即可,说明其是个十足的法盲!于是陈律师大胆推断,这个渣男既然没法和其小三领证结婚,必然要通过举办婚礼的方式来满足这个小三的要求!于是陈律师让某女发动所有同情她的双方共同的朋友,为其打探渣男的一举一动。果然,时隔不久,渣男举办了其与小三的婚礼,陈律师立刻与某女前往婚礼现场取证,一顿拍照后就去公安局报案,举报渣男重婚罪!公安接到报案后立刻出警,于渣男的“新婚之夜”以涉嫌重婚罪将其刑事拘留!可笑的是,渣男居然声称完全不认识某女,说这个某女是在诬陷他!十年的婚姻生活,渣男居然认为某女都证明不了双方的夫妻关系吗?这个渣男也确实够极品够愚蠢的!在渣男被刑事拘留后,渣男的父母第一时间托人找到了某女,说要多少钱都可以,条件就是求某女撤案并和渣男达成谅解,某女酷酷的回答道:以前你们好好求我可以商量,现在你们给我再多的钱我也不要,我只要他坐牢!

1,概念属于法学理论问题,没有官方的明确说法

2、狭义婚姻法

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3、广义婚姻法

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我国的婚姻法概念是广义的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间接的不承认女性在家庭中的付出,和对生育孩子造成的身体伤害和职业生涯的牺牲。

新婚姻法逼迫女人要提前考虑:如果没有了这个家,女人将一无所有,女人的付出将付之东流,女人的牺牲将不值一提,那么,以后万一男人出轨,或者真的过不下去了,女人需要离婚时,女人就需要你将来的生存问题。

新婚姻法让所有女人在没结婚之前就要想好要不要结婚,如果婚姻不如意面临离婚时,你能不能承受你付出了情感和青春之后,将一无所得。也就是说,青春没有了,二婚,没有多少个人财产,没有房子。

新婚姻法让所有女人在没生孩子之前就想好生不生孩子,生几个孩子的问题,生孩子会让女人身体受到伤害,孩子需要妈妈付出巨大的精力,职业生涯受到影响较为严重。生不生?生几个?你要想好当你离婚的时候,你能独立抚养几个孩子+你自己?

新婚姻法的初衷是打击小三,可小三这个问题大部分责任在于那个已婚而出轨的男人,因为他已婚,需要对婚姻忠诚,他婚内出轨已然犯错,而新婚姻法却从女人下狠手,完全忽略男人出轨的责任。其实我更想知道的是,新婚姻法是什么样的一群人制订出来的。

每个女人都希望能纯粹地谈场恋爱,然后幸福地生活在一起,而不是在谈恋爱的时候就功利地考虑:这婚我能不能结?如果这个男人是人渣我该如何逃离婚姻而不让自己受到伤害?如果有了孩子我该不该要孩子?要了孩子我和孩子们该如何生存?

这个婚姻法助长了男人对家庭的不负责,让男人犯了错误以后受到惩罚的却是女人。新婚姻法让为家庭付出巨大的女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安全感,应有的法律保护,反而倍受打击。

新婚姻法想让女人独立,脱离家庭,个个做女强人,就不要用贤妻良母的条条框框来评断一个女人的好坏,不要把生育任务强加于女人身上,而是让她们在职场上与男人一决高下。如果想要让女人回归家庭,让她们牺牲个人的各种利益,让她们去生孩子,就要给她们安全环境和生存空间上的法律保障,不要让她们在这些问题上那么焦虑。

著名学者胡适曾说过有这样一句话:“你看一个国家的文明,只需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们怎样待小孩子;第二看他们怎样待女人;第三看他们怎样利用闲暇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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