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 2 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 4 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 3 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在我国合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有法律的保障。您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正常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跟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所以在这一点上您不用过多的担心。我估计您问这个问题是想要得到的保障跟您所派遣的单位是否一致的答案吧。如果是我拓展的这个想法我可以很负责的告诉您,您跟单位的所谓的正式员工的保障是不一样的。您的权益由劳务派遣公司保障的,一般来说,正常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会给您正常缴纳社保的,公积金的话不一定,在我国目前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公积金,但是明确规定了需要缴纳社保。然后您的工资水平有劳务派遣公司规定和代发,也有被派遣单位给你在额外补助一部分的。但是一般派遣的话,您得到的权益是没有被派遣单位的正式员工的待遇好的。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这些是条文类的,我跟您说几个我生活中常见的劳务派遣工种。1、办税服务大厅的基层人员。他们的身着跟正式员工是一样的,但是他们很多事软件公司还是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的。2、我现在在路桥施工行业,我所在项目部的民工兄弟们都是劳务派遣而来的。由劳务公司给我们开发票。我们付供应商款,然后劳务公司代发。3、银行的保安之类的。不知道您有没有去过当地人力资源保障局举办的招聘会,那里面很多人力资源公司,所招聘的人员基本都是进行劳务派遣到银行之类的。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我说你听,每天关注劳动法
你与人力资源公司虽然签定的是《劳动合同书》,但并不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这要看员工是否入职,在《劳动合同法》中称为: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员工尚未入职,公司说“不用你了”,或者员工说“我不来了”,那么都属于违约行为,此时适用《合同法》,而不是《劳动合同法》。
员工入职后,双方才建立起劳动关系,此时发生争议,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专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而《合同法》是规范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在员工入职之前,不管签订何种名称的合同,在签订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就具体条款进行磋商,就是互相妥协、选择的过程。
员工先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双方虽然仍然可以就条款进行协商,但双方的地位已经不再平等。在法定的一个月时间内,双方就部分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
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优先留用”之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意:“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如双方经协商同意,或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定条件等时,仍是可以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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