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需要哪些证据_什么是义务帮工?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9:38:19 人阅读
导读:帮工的无偿性指帮工人提供劳务,并不以获取钱物为交换条件。帮工一般是基于亲朋好友、邻里族人等特殊的人际关系,是一种互助互帮的关系。在帮工活动中,人们往往遵从当地的...

  帮工的无偿性指帮工人提供劳务,并不以获取钱物为交换条件。帮工一般是基于亲朋好友、邻里族人等特殊的人际关系,是一种互助互帮的关系。在帮工活动中,人们往往遵从当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对于无偿性的认定,应对这种特殊的关系、观念和当地特有的习俗予以充分考虑。例如,在实践中,对于在帮工中的烟酒饭菜招待,甚至在红白喜事中封红包等,按一般社会观念,不应视为给付报酬而认定为有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帮工是指自愿无偿地为他人提供劳务。严格来说,“帮工”一词实际上并非法律术语,而应该是一种常用的生活用语。

2、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帮工关系的成立是构成帮工风险责任的基础。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活动应是帮工人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而且是一个决定性的要件。损害程度应当是达到相当的程度,必须对受害人的损失采取分担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帮忙是指被帮忙人劳务繁忙,或在工作、生活中存在某种困难时,帮忙人被邀请或主动前往提供临时劳务,以减轻被帮忙人的劳务负担,或帮助其克服某种困难。帮忙相比于帮工而言,更具有短期性和临时性。帮工需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是其重要特征,且帮工人需受被帮工人的指挥,如果不具备上述特征则不能认定为帮工关系。如果“被帮工人”对“帮工人”从事的“帮工”活动既不知情,也不认可,则不能认定为帮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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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就是互相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愿意回答这个问题,就我知道的说上几句。

法律概念!

帮工,是为他人无赏提供劳务的行为——比如亲戚,朋友,邻居,农忙建房,修路,红白喜事,主动上门儿帮忙不计报酬。

义务帮工构成的必须条件都有哪些?

(1)是一种无偿的劳务行为,帮工人不向被帮工人索要报酬。

(2)大都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也都是一些临时性劳务行为,比如婚丧嫁娶,建房,修路。

(3) 而这种劳务行为必须获得对方同意,帮工关系才能成为。

法律责任:

(1)为他人提供无偿老这帮工人在从事劳务中,致人伤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也受到伤害对方提出赔偿的,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3)帮工人受到人生伤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补偿。

(5)第三方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第三方承担责任,第三方无力赔偿的可由帮工人提供适当补偿。

总之,义务帮工是一种传统美德,尤其在农村十分盛行有个大事小情,亲戚朋友都来帮忙。希望他能传承发展下去。

1、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举证责任:1、行为责任说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证词、材料、影像、音频、证人等以证明其行为真实性的责任。

2、双重含义说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这两层含义。前者是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形式上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又称为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

3、危险负担说又称为风险负担说、败诉风险说、结果风险说,认为证明责任的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承担的败诉风险。扩展资料: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下列情形: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义务帮工人受害的具体法律规定,只有一条,那就是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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