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是必须有的吗_带薪年假必须要有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5:34:45 人阅读
导读:年休假都是休当年的,如果当年没有休的话,单位需要按照休息日加班支付员工加班费。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年休假都是休当年的,如果当年没有休的话,单位需要按照休息日加班支付员工加班费。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公司必须安排年休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休假管理规定,规定了企业对于劳动满1年以上的员工必须安排年休假。

2,企业不安排年休假而且合法的情况也是有的

第一,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假期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主要针对教师和培训机构)

第二,员工请私事请假且按规定未扣除工资的,事假天数等于或大于年休假天数的(视为享受年休假)

第三,员工在企业工作未满1年的(超过1年后才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四,公务员等年度内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该年度不享有年休假)

第五,员工在该年度内病假超过法定病假天数,且超出部分高于年休假天数的。

3,如企业不是因为上述条件,拒不执行年休假条例的,员工可依法向劳动部门投诉举报,可主张年休假天数3倍工资补偿。

本人是党政机关工作多年的公务员,我就题主提出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看法。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简单历程

1、早在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但在实际工作中,年休假制度在执行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仅只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2)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因工作繁忙等等的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并没有享受年休假待遇3)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2、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2007年,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的方式,制定并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尤其应该重点特别强调的是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负有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法定义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最基本的条件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能冲抵年休假的假期。这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也是国家基础性、专门性的法规,比较宏观、概括

3、2008年09月1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做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细则,就一些具体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属于与条例的配套的行政规章层次。该《办法》明确: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很多人以为:以“企业职工”命名的行政规章,应该是仅仅是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职工,并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这种理解其实是错误的。该《办法》第十七条非常明确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这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中除在编人员之外的、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其他职工,也要按此执行。

二、关于2020年休假的具体政策

1、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其中明确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2、2020年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 中明确规定:“对于因执行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医务人员,在防控任务结束后,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优先安排补休。”

更明确地说: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中所说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职工,包括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期间上班的企业职工。第二个政策,仅适用于医务人员

3、2020年02月0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明确规定:“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回答题主的问题:单位群里通知:按照国家规定,今年带薪年休假全部取消!是真的吗

综上所述:带薪年休假是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从立法的角度讲:是国家基本政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说取消就可以取消的,国家也从来不会干如此朝令夕改、荒腔走板的事情。否则,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普遍性将如何体现?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至于今年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受到影响的法定假期、带薪年休假,国家政策也很明确地要求安排补休;对于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这也是非常明确的。

以上所列举的政策文件中,压根儿就没有取消休假一说。因此可以断定:今年带薪年休假全部取消这个消息,肯定是假的。另外,不论什么人,什么单位,也要正确地理解国家政策,千万别歪嘴和尚乱念经。

年假,又称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所有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都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没有年休假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权。

当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而《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劳动法》中可能没有考虑到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执行,不过国家的法律法规是都有相同效力的,违法就是违法。尤其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一样是有强制约束力的,相应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年休假应该如何维权?

首先,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年休假制度,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当职工举报以后,劳动监察部门会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查实之后,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要求,首先对用人单位进行责令改正。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已经超过时间无法改正的,应当向劳动者按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计算。职工的日工资收入,一般是按照月标准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

21.75天是怎么来的呢?一年有365天,扣除52个周末104天,平均到12个月是每月21.75天。法定节假日的11个休假日,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要发放工资待遇,所以也按照正常出勤来算。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逾期之后,劳动监察部门除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以外,还要额外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同等金额的赔偿金。这不是经济补偿,而是一种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不支付赔偿金,劳动保障部门或职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年休假的天数怎么算?

企业职工有专门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休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是,职工必须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我们理解,如果我们中间失业了一段时间重新加入就业单位,以后就不属于连续工作了。因此单位新招用的员工,如果不是工作接续满12个月以上的话,第1年可以不用安排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主要分为三类: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注意累计工作时间是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计算是按整天计算,尾数不计算。如果我们应享受年休假5天,可是7月1日才转换的新单位。按比例计算,我们的新单位只能享受2.5天的带薪年休假,但国家在计算的时候只计算两天。

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具有自主权。劳动者不要以为带薪年休假是自己想什么时候休就什么时候休,实际上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结合自己的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考虑劳动者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单位一般也不想强制安排劳动者休假而得罪职工,影响工作积极性,如果能够双赢,这是最好的。

总体来看,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发布《关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力度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推动错峰出行。这种情况下,未来带薪年休假的落实会越来越严格,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

我认为,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特定时期,公司要求休年假是合理的。

一、根据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单位对带薪年假的休假安排,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为妥善处理企业复工前后与劳动者的关系,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因此,公司的决定有法可依。

二、目前,有些地方的抗疫形势还很严峻,所在地政府根据抗疫需要,要求单位(企业)延后上班和开工(复工)。有些职工也因种种原因,想推后上班和开工(复工)的日期。公司这样安排,既执行了政府抗疫工作的规定要求,又满足了一些职工的自身需求,还为企业在疫情过后迅速恢复生产,有效弥补因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年度管理目标提供了时间,奠定了基础。

三、对相关法规中"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和“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要求,有些公司或许做得不够完美,但我认为,非常之时,必有非常措施,大灾之年,有情可原。作为职工,面对此次疫情,应该有更高的政治觉悟、行动自觉和公民素养,万众一心,奉献自我,为夺取抗疫工作的全面胜利贡献力量。待到"山花烂漫时",定在丛中笑!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并没有规定需要在一个公司中,只要是连续工作满1年就可以享受年假待遇。所以公司方“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的,只要周勤可以提供在之前公司工作的证明加上办单位工作时间满1年就可以享受年假待遇,但是年假的时间不会是法定的5天,而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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