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什么情况下可以撤案_刑事案件不是不可以撤案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4:01:27 人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可以撤销的。且看前资深检察官、现刑辩律师为您分享。1.立案,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的、有一定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经内部程序审批后展开的刑事程...

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可以撤销的。且看前资深检察官、现刑辩律师为您分享。

1.立案,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的、有一定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经内部程序审批后展开的刑事程序。一般是经过内部设置的法制科审批。

2.立案后,侦查人员会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和手段,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方式搜集并装订相关证据材料。当有一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后,结合案件情况就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3.立案是比较慎重的,但是也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比如盗窃犯罪的数额是否达到2000元、故意伤害是否构成轻伤等情形时,根据当时的形势需要先立案后处理的。

4.立案后能不能撤销?回答当然是可以的,而且有些案件必须撤销。两种方式,一种是内部经过侦查发现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标准的,会主动撤销对该案件的立案;另一种是检察机关监督撤案,在侦查后提请报捕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发现不符合刑法规定标准的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内部程序审查、决定后,可以通知撤销案件。至于那些情形可以不予追诉,其他回答已经有很多了,樊律师在此就不做赘述了。

5.不仅可以 撤销案件,也可以监督立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因为这涉及到某些机关的考核,也严重影响他们的工作态度和水平,所以一般都不轻易监督立案和撤案的。

6.监督撤案和监督立案对法律知识和水平要求比较高,甚至会涉及到调取证据、询问证人等,建议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早点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避免错过刑事辩护的黄金期,让本不应该被追诉的人受到刑事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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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立的刑事案件,除非在侦查期间撤案,不需要经过检察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三节撤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三节关于“撤案”的规定只有4条,极为笼统模糊,尤其是没有明确刑事立案后,在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解除之后,刑事案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撤销案件,公安的侦查期限是多长时间。这个规定上的漏洞和留下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危害甚大,因为公安对嫌疑人刑事立案后,只要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解除后,就没有任何期限的约束,可以一直对嫌疑人处于侦查阶段,公安因为证据不足或根本不构成犯罪其也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可以一直就这么把案件挂起来。虽然没有被羁押,但一个刑事案件背着身上,这对当事人的压力是极大的。并且由于没有撤销案件,一直都处于侦查阶段,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也可以一直不解封、不返还。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情形很多都是利用了这一点,且很难追究其责任,因为立法没有明确最长侦查期限是多长时间,实践中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效果也很不好。据此,笔者建议:

1、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最长侦查期限为两年(或更短),到期必须立即撤销案件(未到案被通缉的除外)。

2、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解除后的案件,两个月内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向检察院书面提出继续侦查、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理由,没有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立即解封和返还财物。

3、全面清理积压的长期既不移送审查起诉,又不撤销案件的挂案,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追责。

4、纪委该将挂案多的单位和人员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1、可以撤案。在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个阶段都可以。

2、撤案主要是证据不足、定性争议(民事或刑事)等原因

3、在公安阶段,方式是内部审批撤案或报捕不批撤案。

在检察院阶段,方式是退案公安撤案、退补不成由公安撤案或决定不起诉(亦算撤吧,呵呵)。

在法院阶段,方式是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就会停止侦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自诉案件可以撤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轻微的刑事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撤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只对“(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形,规定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简单讲一下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报案(控告,扭送等)→受理→受理后进行调查(此时调查过程不得使用强制性措施,比如刑拘,查封,扣押,冻结)→1,侦查后认为不是刑事案件的,作出不予立案,案件结束;2,侦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立案后才可以使用强制性措施(刑拘,逮捕,查扣冻)→收集证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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