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_劳动者能不能同时与多个单位有劳动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2:45:38 人阅读
导读: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前提下从事兼职工作,故在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也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单位只要用了工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不论劳动者在此之前是否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只要是对本单位工作任务不造成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不反对兼职的,双重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前一单位反对,也不会导致后续劳动关系的无效,只是前一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这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以下款项:

1,拖欠的工资,奖金。

2,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长11个月)。

3,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满一年算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一年一下算一个月,不满半年算半个月。)。

4,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解约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在正常的情况下,一个劳动者一般只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有时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此时的两个劳动关系是都有效还是第一个有效亦或是均无效呢,就此问题,做以下法律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只要使用了劳动者的劳动力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不论劳动者在此之前是否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进一步可以确认:只要是对本单位工作任务不造成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不反对兼职的,双重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前一单位反对,也不会导致后续劳动关系的无效,只是前一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2005年湖北省政府令第273号《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妥善处理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可见,当时已经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了,只是要求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劳动协调关系。但是,双重劳动关系毕竟有一些风险,比如说甲单位的员工到乙单位去工作,员工的社保一般由甲单位缴纳,在乙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否享受工伤保险,也是有争议的,因此,如果能够避免双重劳动关系,尽量建立一对一的劳动关系。武汉郝律师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30F(中建三局) 附近公交站点(由近到远):丁字桥、傅家坡、十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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