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_什么情况下终结诉讼?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5:53:21 人阅读
导读:实践中一种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个是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经过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

实践中一种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个是终结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经过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则可能枯木逢春,重新恢复执行并执行到位。

终结执行则是彻底终结执行程序,主要是因为被执行人主体资格消灭,又没有继受债务的主体,也没有责任财产,这种状况今后也不会有改变的可能,彻底退出执行程序是此类案件的最好归宿。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主要有: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院终结案件是审理案件的要求。一个案件达到一定条件时必须终结,了结一次诉讼。但是,什么情况下终结是有规定的。如你所言,案件还没有执行就终结显然是不对的。另外你也不必着急,法院只是口头说是要终结,但实际上还没有下达终结裁定。这仅仅是说一说而已。你仍然可以找法院请求抓紧执行。我相信法院不会轻易终结案件。即使要终结也要有法定事由并且下达终结裁定。而且你的案件还没有达到执行不能的情形。即单位的法人资格还存在。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可以导致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中止的法律效果是暂时停止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三)诉讼终结。导致诉讼终结的法定事由包括: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3、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此外,因上述导致诉讼中止的第1、2、3项事由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止的情形,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1.被告人死亡没有继承人2.被告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3.原告同意免除被告义务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诉讼终结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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