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被继承人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被继承人所应获得的财产,其财产由限制或无民事行为人的监护人,就是其的代理人保管。 监护人保管的财产其所有人仍然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人,监护人或代理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监护人只能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该财产,该财产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归别监护人所有, 监护人对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保管必须进到注意义务,必须视自己的财产一样保管,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因监护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被监护人的财产造受损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您好!
正常情况下,公证遗嘱本身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除非公证处太不细心、严谨)。
题主的问题,信息量太少。只能按照个人理解做一个揣测。题主提到三个重要信息:
此外,题主提到的“房改房”,正常情况下,房改房是可以继承的,只是需要补缴一定的费用(看房改房的购房价格,是标准价还是成本价)。所以,假设这套房子是可以继承的。
以上条件下,产生题主问题的原因,可能有几个方面:
我们不以《民法典》来说,题主提到的这份遗嘱,订立时间还处于《继承法》时期。
在《继承法》中: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在上述法条中,还增加了一条: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所以,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触发上述条件,是不能继承的。
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去世,就意味着这份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没”了,那么,对应的份额,改由法定继承。
继承是可以约定条件的。例如,要求继承人必须为遗嘱人负责生养死葬,否则不能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没有达到条件要求,遗嘱有效,但是遗嘱继承人不能按照遗嘱继承。
此外,举个极端的例子:
老人订立遗嘱把财产给到儿子了,但是儿子从来不管老人,老人还没来得及修改遗嘱就过世了。生前全由女儿照顾。那么,遗产到底应该谁来继承合适?
这就是《继承法》、《民法典》中倡导的价值观: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没有尽义务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不管不顾老人,那么,可以主张不按照遗嘱执行。
这里重点想说说公证遗嘱的事情。
以上假设,都是指公证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下。但是,公证遗嘱一定能保证合法有效么?——肯定不能断然肯定。
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公证遗嘱无效导致的继承纠纷、甚至公证处赔钱的真实案例,现实是存在的(这里不列举了,有兴趣的大家可以自行搜索)。
“完备”,不意味着有效。一份遗嘱,要的不仅仅是最后那张“纸”的内容、形式、谁来背书。而是要确保遗嘱订立的全过程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必须由法院裁定,即:要有法律依据,不是由其他人说了算或事实来认定的,中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能力不足以判断“放弃继承遗产”的法律后果,所以是无效的。《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做一些和他们的年龄、智力相匹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即法律容许其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