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是经济领域律师,专注不良资产,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1、被诉后才把自己名下房产抵押,而且是抵押给自己的父母,基本上都是恶意逃债行为;
2、对于债务人的这种做法,首先要做的是立即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保全,防止债务人进一步转移;
3、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法官调查抵押真实性,明显的抵押逃债,法官通过调查解释后抵押权人多伴就会承认,法院就可以直接的拍卖;如果债务人或者抵押权人仍不承认是,则可以通过撤销之诉,撤销抵押合同,撤销后法院就可以拍卖了。
可以当你贷款生效之日起这些财产就不属你所有在没到期之前你只有使用权。他人财产担保是你和他的契约视为债务共同人。他可以在另案起诉你给他造成的损失。
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了,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但应该先在拍卖或变现款中先行支付银行的债权,剩下的款项才可以用来偿还其它债权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0 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1、可以被法院冻结,但不会被执行拍卖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是可以的。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产,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等,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有两种情况,我们分开分析。
第一种,借款人尚未出现银行贷款逾期,有能力还钱但只是拖着不还的情况。你可以申请将抵押房产查封,这样借款人的贷款到期后就无法周转,就会主动来找你还钱。这里的知识点是,房产虽然已经抵押个银行,但是权属没变,所以债权人可以去申请查封。
第二种,借款人银行贷款也已经逾期,这笔贷款用的是房产抵押担保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你可能属于轮候查封,也就是银行是首封,你轮候。由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抵押房产拍卖款的权利,所以你只能期望拍卖款归还银行贷款之后还有多余。总之执行是没问题的,但款能不能全部或者部分拿回,得看房产拍卖情况。
我是空谷财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可以执行。该财产系被执行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