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想应该是农村的平房。许多这种情况,买了就住,不去过户,不过双方当初应该都有中间人,并且有纸面合同的。尽管没过户,但是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判双方当初的协议有效。
父母去世二十年一直没办理过户,是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才可以办理过户,但是对于继承时间是没有限制的,父母去世,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子女,在没有遗嘱指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继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按照1999年的房屋交易流程,只需要业主本人就可以过户,目前来说,过户流程中增加了业主配偶必须到场签字,与其子女(包括儿媳)没有关系。
2、如果业主本人已经不在世,就需要其子女办理继承手续,更改业主,然后以其新业主身份帮助你过户。
3、现实问题是此事拖得时间太久,而且房价变化很大,业主或者其子女是否协助过户,就需要你们双方好好沟通,最好适当给予业主或者其子女经济补偿(比如误工费、辛苦费等等)。
该案从法律层面讲有有两种法律关系
1、关于法院查封房子的问题:该房屋所有权以登记在海女士儿子名下,因抵押贷款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以房管部门登记为主。孙女士虽然作为房屋实际占有人,对该房屋转让所有权有争议。只能作为法院查封房屋案外第三人身份向高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关于孙女士和海女士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协议的效力和对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但根据本案报道提供的情况,如果该房屋是海女士婆婆的遗产,并确认是留给海女士儿子的话。那么孙女士和海女士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就是无效的,因为海女士属于无权转让该房屋。赵女士只能向海女士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所以遗嘱内容是关键证据。建议海女士起诉前通过律师或者申请法院调取海女士儿子办理房产过户时,保存在房产登记档案中的遗嘱。根据遗嘱内容在确定自己按什么案由起诉。
法律承不承认不完全在于你过没过户,首先看房子你是怎么得到的,如果是继承得到的,那么除了转让会受限制,但不影响房子是你的!但是如果是从别人手中买来的,建议早点过户,否则,如果房产登记人依然对外有公式力,而你的只对房屋出卖人有效!
对于这个问题,算不上是敲诈,只能说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或者是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当初还要这么做,现在又觉得法律是好东西了,又开始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了,所以一般情况下,这样的卖方想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成功率也不是很大。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随意的进行转让和出卖的,如果要出卖的话,也只能卖给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城镇户口的居民是没有权利购买的,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农村的宅基地都被卖给了城市的人员,很多城里的买房者都已经在该房屋上住上几年甚至几十年,而现在遇到了拆迁,原来的卖主又按照法律规定主这种买卖行为无效,而想要回房屋,并且要回拆迁补偿款,如果法院支持的话,显然对于卖方是极其不公平的,毕竟卖方在这里已经居住了很长时间,而且很多卖方有的已经取得了当地的农村户口,这种情况下更不存在买卖无效的情况了。
即使能够认定当初的房屋买卖无效,卖方要想返还房款,而要回房屋,也不能是当初的几万块钱,而应当按照现行的市场价。
总之,对于这类纠纷案件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的情况以及当地拆迁的相关政策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