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_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1:55:30 人阅读
导读: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了该权利,不能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消灭。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并不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除斥期间的届满则使权利人的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制度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目的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来的关系。

(3)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完成,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护,其不依义务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4)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其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法律条文表达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在立法中表述为“时效”,即规定某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除斥期间在立法上表述为权利存续期间。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却是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社会关系。

2、适用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民法都设定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3、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来源:-除斥期间 来源:-诉讼时效

只有债权请求权才有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指向诉权,除斥期间指向实体权利。通俗的说,你要是弄不懂基础概念就区别不了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反正都是为了应付考试,何必这么认真,看到保证神马的十有八九都是除斥期间就对了。

我们来讨论一组民法上容易混淆的概念: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制度在民法总则里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法律设计这个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醒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否则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的沉睡者,试想权利人对自己遭受侵害的权利都不上心,法律凭什么着急的要保护他,要不真成了皇帝不急,太监急了;

(2)诉讼时效的经过并不导致权利本身消灭,只是会使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3)短期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中断、中止或延长;

(5)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且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人一个行使权利的期间,超过该期间将会使权利消灭的制度。

(2)除斥期间的经过,将会使权利本身消灭,对比诉讼时效(2),体会他们的不同;

(3)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4)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得中断、中止或延长;

(5)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上面只是简单的介绍了下这两个概念,接着我们来举一个例子:

一个村庄最近经常遭受野兽攻击,上帝给了这个村子里的2个勇敢的年轻人一人一把宝剑,让他们保护整个村子,一把宝剑叫诉讼时效,一把宝剑叫除斥期间,上帝害怕宝剑力量过于强大,便给它们设下了有效期,会让宝剑在一定期间后自动失去力量。

野兽或许听到了些许风声,便逃到城外避风头去了。2个年轻人见状,就把宝剑都收好了,过了一段时间,野兽又回来了,年轻人就去找他们的宝剑,拿着诉讼时效的年轻人发现,宝剑还在,只是已经没有了神力。(诉讼时效经过,权利还在,只是变成了自然权利,义务人获得了抗辩权),而当初拿到除斥期间的年轻人发现,他的宝剑消失了(除斥期间经过,权利消灭)。

通过上面的讲述,相信大家能将二者简单的区分了,但是大家知道,法律是一种规则,他的任何一个规定不是拍脑门拍出来的,而有他背后的价值判断,我们不仅要知道法律本身的规定,还要探究他背后的原理。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请求权是一项请求他人为或不为某行为的权利,决定权不在于你,而在于这项权利所对应的债务人,你只能请求他而为之或不为之,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就在于督促你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你的权利便不再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而只能变成一种自然权利。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与请求权不同,你不再需要看其他人的眼色行事,而可自行决定,例如:在无权代理中,于被代理人追任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而可撤销无权代理合同,合同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其他人不得提出异议。相比起请求权,形成权要强大的多,但民法世界里不允许这么强大的存在,故设立除斥期间制度,一段时期经过,权利消灭,例如:上例中,在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消灭。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以你举的甲欠乙钱例:甲乙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乙对合同存在某种重大误解,按合同法规定,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误解事项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所以对乙来说,这个可行使的撤销权是1年,这个1年即是除斥期间,过了这个期间,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这个期间还不能中断中止延长。还款期到后,两年内乙都未追索,则两年期满后,过诉讼时效,债权成为自然债权,法律不再保护。这个期间可以因法定事由中断中止延长。所以,这个例子说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完全是两个概念,一个过另一个没过之类本身就是伪问题,往往没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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